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中国(象山)视听产业园高水平建设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05 09:28 信息来源:​象政发〔2025〕3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中国(象山)视听产业园高水平建设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关于推动中国(象山)视听产业园高水平建设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壮大产业集聚规模,提升发展质量,全力培育打造大视听产业集聚发展高地,优化宁波市影视文化产业区(以下简称产业区)影视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影视产业迭代升级,推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建设“中国(象山)视听产业园”的定位目标,坚持市场化、产业化、数字化导向,推动构建具有高技术支撑、高价值附加、高能级传播的影视全产业链,进一步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影视文化创新中心”,为象山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滨海花园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为宁波加快建设国际化滨海大都市打响“影视宁波”品牌。

二、实施内容

(一)引育重点企业集聚

1.支持企业实体入驻。宁波市影视文化产业区内落户的影视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租用办公营业用房,可以享受3年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限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企业仓储补助。对影视文化企业为剧组提供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按照仓储场所租金发票金额的40%进行补助,补助期限3年,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月,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3.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大力培育影视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三新”经济,对影视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注册之日起,根据其年营业收入,最高不超过3%给予扶持。

4.支持企业升规做强。对首次上规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的规上影视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规上企业平稳发展。对规上影视文化企业,且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增速20%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6.鼓励引进优质企业。鼓励扶持优质影视文化企业、工作室落户。对影视产业发展有拉动作用的项目,影视企业投资出品的优质影视作品,且在本县拍摄的实行重点扶持。

(二)支持“象山出品”制作

7.支持取景摄制。对影视文化企业提供外景地服务清单,鼓励影视企业在全县国有旅游景点取景拍摄,对影视企业在其他县内外场景拍摄帮助协调对接。

8.支持项目投建。鼓励支持符合产业区总体规划,实景搭建具有影旅融合带动价值的项目投建,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9.支持数字文化内容创作生产。支持优质数字文化内容创作、生产,推动影视、动漫、传媒等传统文化内容产业的数字化发展,运用信息技术推动内容生产制作的数字化转型,通过加强与互联网文娱平台的运营合作,拓展传播渠道,发展基于互联网和移动智能终端的传播运营。

10.推动产业融合催生新业态。鼓励影视文化企业通过应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各类数字技术,推动文化赋能相关产业。

11.支持影视作品出海。鼓励支持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的影视作品在海外发行,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奖励影视精品创作发行

12.支持精品生产。对获得全国、浙江省、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影视作品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影视作品获得国家级、浙江省级其他重大奖项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3.推动佳作播出。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且在象山取景拍摄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和八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奖励集数以40集为限,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或省级重点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3万元,奖励集数以40集为限,每部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14.鼓励院线电影创作。由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且在象山取景拍摄的原创电影,在国内院线首映的,奖励10万元。在中央六套黄金时间段首播的,奖励10万元。

15.推进网络影视剧出品。对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获得浙江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并在我县内取景拍摄的网络影视剧进行鼓励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奖励精品网络微短剧项目。由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对获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年度优秀网络影视作品,和“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并播出的优秀网络影视剧进行鼓励扶持。

(四)优化影视服务机制

17.提供贷款补贴。对影视文化企业用于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实际发放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同期限LPR利率的50%。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加大人才引育。支持在影视企业引进和培育优秀制片人、编剧、导演、后期剪辑师等影视专业人才,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县内人才计划支持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可享受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相关政策和生活补助相关政策。

三、附则

1.设立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本意见各项条款涉及的补助、奖励。开展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由宁波市影视文化产业区管理中心和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获得成效开展重点评估。

2.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财政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