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5-2024-0001
各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4日
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和《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海洋强县、美丽富民、都市融入、变革驱动”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解决企业创新资源匮乏、高端人才供给不足等突出短板问题,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招才引智机制及科创“飞地”建设模式,促进我县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科创飞地”(以下简称“飞地”)是指在象注册企业在国内科创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为加强人才和项目引进、提升创新水平,通过租用场地,以企业自身运营而建立的异地研发中心。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飞地”的企业或项目须在象山县内经营和缴纳相关税费,并经象山县科学技术局资格审查同意,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象山县“330”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经过认定的科技类人才项目等;
(二)“飞地”已实际投入且拥有明确的研发目标任务和研发计划,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5名以上,其中须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工作人员;
(三)“飞地”购置的研发设备不少于50万元;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飞地”必须为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国内科创资源较为集中的城市通过租赁场地的形式,开展或设立的异地研发中心。
第五条 “飞地”应认真做好每年度研发人员、研发内容、研发投入、研发成果及转化和相关研发、检测等设备的资料归档和备查工作。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科技局对申请认定的“飞地”开展核查工作,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发文,首次认定和后续考评通过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八条 “飞地”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评由县科技局负责实施,考评工作结果在每年度结束后由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共同确定,考评标准由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共同制定,考评细则根据年度考评情况和“飞地”实际进行调整。
第九条 “飞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飞地”资格和后续房租补助:
(一)从事与“飞地”功能定位无关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
(二)经营场所空置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挪作他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年度考评细则》,对“飞地”补助政策原则如下:
(一)在科技创新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设立“飞地”的给予“飞地”企业每月最高40元/平米的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总研发投入的40%。
(二)每个“飞地”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米,实际房租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对当年首次认定为“飞地”企业给予最高政策补助范围内实际发生房租50%的补助;次年度“飞地”考评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合格的给予实际房租最高额度的60%补助,考评优秀的给予最高额度的100%补助;
(四)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合同、汇款凭证、发票等申请补助材料;
(五)补助经费由县科技局每年度向县财政局上报的“飞地”建设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飞地”企业在象山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象山帮助解决生产场地、员工住宿等生产经营问题,必要时可上报县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飞地”企业可同等享受象山县科技创新领域的支持政策,并由37°湾-象山科创中心和县科技大市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技术对接等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2024年度科创飞地的申报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象科〔2021〕2号)和关于《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象科〔2023〕4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其他现行有效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或者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