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67-2024-0001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人员聘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培养等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局党委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人员聘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培养等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人事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卫发〔2011〕238号)、《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卫发〔2012〕152号)、《象山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暂行办法》(象人社〔2019〕113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事业人员聘用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等管理作出规定如下:
一、规范聘用合同管理
1.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人事聘任有关管理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附件1)。聘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2.合同签订期限分两类人员,不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8年(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三家医共体工作人员由医共体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医共体法人是唯一聘用单位主体。
3.聘用合同中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事业单位前,未参加过工作或参加过工作但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视为初次就业,试用期为12个月; 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研究生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间工作优秀的,可提前转正,但试用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4.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一般签订有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及时续签。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龄满25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解除聘用合同,单位须正式行文通知,并及时抄送局组织人事科和本人。局组织人事科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为解聘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转接关系,单位为解聘人员及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继续履行。
7.受聘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须及时变更聘用合同,其中医共体成员单位之间调整的,需及时变更聘用协议;受聘人员调整工作单位的,须及时转接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合同,一份存本人人事档案中,一份由原聘用单位存档,一份由本人留存。到新工作单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8.聘用合同到期,如继续聘用的,聘用双方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及时续签聘用合同。
9.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医务人员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医师资格证书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10.受聘人员取得相应执业(职称)资格后,聘用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并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11.岗位聘任协议签订期限不得超过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12.岗位聘任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书的续订(变更)和解除(终止)等参照聘用合同签订相关规定。
二、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
1.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选送从事临床、中医、口腔等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简称住培)或助理全科规范化培训。特殊情况的,参照各单位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规范化培训。
2.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简称住培学员)应与选送单位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附件2),选送单位和住培学员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根据协议规定条款执行。
3.住培学员在住培期间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选送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住培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等保障制度。住培期间计算工龄。
4.住培学员在住培期间申请读研究生的,应参照各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5.住培学员住培结束后应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选送单位工作。
6.住培学员住培结束后如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返回原选送单位工作期间三年内可申请回住培基地参加结业考试,第一次未通过结业考试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干部职工平均额度的70%发放,第二次未通过结业考试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干部职工平均额度的60%发放;第三次未通过结业考试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干部职工平均额度的50%发放。
三、规范定向培养管理
1.定向培养一般采取“招录招聘”并轨培养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局与定向培养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附件3),委托浙江省内医学院校进行定向培养,毕业后回象山工作。
2.定向培养医学生入学教育培养期间,由所在高校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每年寒暑假由县卫生健康局协助定向生的见习、实习事宜。
3.定向培养医学生在校委托培养期间,经县卫生健康局同意,可报考定向培养专业本科同等学历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须签订定向培养补充协议(附件4),研究生就读期间费用自理,不享受定向培养专项财政补助政策。
4.定向培养人员一律按协议回象山县就业,定向培养人员在毕业离校后一个月内,应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到,提交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
5.定向培养人员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后,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享受国家 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待遇。
6.定向培养人员毕业入职受聘后,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由聘用单位按规定统一安排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