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67-2024-0002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宁波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宁波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将《象山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中关于象山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进行修订,制定象山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事项标准
列入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全县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或调整;
(二)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的;
(三)卫生健康领域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医疗卫生领域内涉众型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调整关系到卫健系统群体利益的管理政策;
(六)部分“三重一大”事项中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
(七)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本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例行性且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事项已作出规定的落实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按年度进行调整和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要严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各承办科室、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收集、完整归档、妥善保管。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