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甬政发〔2017〕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重点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6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建立与国家、省、市相衔接的、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象山县教育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3月18日至3月28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58032489@qq.com,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教育局(象山县丹城靖南路304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顾开辉,联系电话:0574-65717435,传真号码:0574-65783793。

象山县教育局

2025年3月18 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甬政发〔2017〕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重点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6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建立与国家、省、市相衔接的、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完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国家规定课程和地方课程所需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统一确定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市定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的补助水平。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达到市定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三)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县为主,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在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地方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建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等工作。

(六)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制度。对城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二、实施步骤

(一)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相关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十四五”期间,义务段生均公用经费小学生达到1200元、初中生达到1600元。落实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小学200元标准,初中300元标准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至少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10倍予以安排。

(二)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三)所需资金根据《宁波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我县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将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予以完善。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各方关系,注重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优化教育布局,强化信息服务。县教育部门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大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力度,保证学生学籍信息、学校 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切实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与质量。

(三)狠抓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县域范围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象政办发〔2007〕188号)、《转发县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象山县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06〕142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教育局

2025年3月18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现就我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出台决策的必要性:

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建立与国家、省、市相衔接的、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通知。

出台决策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甬政发〔2017〕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重点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6号)》精神,制定本通知。


象山县教育局

2025年 3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  3月 18日至3月28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公示。

象山县教育局

2025年 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