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6 10:06 信息来源:象政发〔2025〕5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对涉及营商环境等文件进行梳理评估,经县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发〔2021〕38号)等部分文件予以废止、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落实好新发展理念,打造公平、公正、清新的营商环境,现就规范产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今后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和扶持政策时,一律不得签订或出台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扶持政策,全力建设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县财政局要联合县发改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经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对现有的相关文件政策条款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和评估,将现有的产业政策逐步整合提升至“大智造”“大商贸”“大三农”“大文旅”四大领域财政产业政策中,使执行的政策既能符合中央和财政部等规定,又能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三、各部门、各单位今后拟出台招商引资、产业扶持财政政策,要预先征求县财政局的意见。要根据“优结构、提质效”目标与要求,继续统筹做好财政产业政策整合提升工作。要做好绩效评估,严格执行贸易合规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及绩效评价程序与要求。同时,县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后续评估,防范政策风险,切实把财经纪律和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象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修订的文件目录.doc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