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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76068/2025-16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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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4-10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 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综执〔2025〕1号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象山县涉水生态行政执法工作
协作机制》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涉水生态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我县治水管水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共同制定了《象山县涉水生态行政执法工作协作机制》,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水利局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2025年4月10日

象山县涉水生态行政执法工作协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强涉水生态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建设“展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高度发达的重要窗口”, 推进美丽象山建设,完善涉水生态行政执法工作协作联动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共同研究,特制定涉水生态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及上级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部署,按照“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立足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进涉水生态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努力服务于我县现代化滨海花园城市建设。

二、协作重点领域

重点针对下列领域发生的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

(一)饮用水源保护方面。在各级保护区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设置排污口;非法向饮用水源地倾倒工业固废、城镇垃圾等;非法在饮用水源地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二)河湖管理方面。主要包括:非法侵占河湖水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养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水利工程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在水库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等;破坏、侵占、毁损水利设施等。

(四)水资源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特别是地下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建设取水工程等。

(五)水旱灾害防御方面。主要包括:在水库库区围垦、侵占库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非法设置拦河渔具;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

(六)水土保持方面。主要包括:违法造成水土流失;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反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行为;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等。

(七)供水方面。主要包括:盗用公共供水;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等。

(八)排水及污水处理方面。损毁、盗窃城镇(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农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擅自倾倒、堆放污水处理后的污泥;运维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等。

(九)湿地保护方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十)工业污水防治方面。主要包括: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十一)其他方面。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水事违法行为 。

三、工作机制

(一)开展会商研判。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开展工作会商,研究协作任务和重点事项,协商解决重大问题。会商事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加会商 。

(二)联合专项行动。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在水事违法行为多发的河湖水域、水资源、水土保持、供节水、城镇(农村)污水排放、湿地保护、工业污水防治等重点领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水事秩序。对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推进问题整改落实。

(三)及时移送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涉水生态行政监管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涉水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给有关单位,并做好线索移交工作;对已根据“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案件移送建议,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移送工作。

(四)加强日常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调取复制执法案卷材料、收集证据,需要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或出具专业意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证据调查、法律适用等提供法律帮助和意见建议,促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执法工作。

(五)相互通报案情。对涉水生态重大案件、舆情等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案情,共同研究对策措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通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相关的工作动态,促进沟通交流常态化、制度化。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络室。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资规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成立联络办公室,承担日常协调沟通、确定会商研判事项主题、牵头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等工作。(联络室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组织业务交流培训。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研究、探讨涉水生态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或参与相关执法办案,视情互派人员以讲课等方式进行业务学习交流等。

(三)加强宣传引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总结涉水生态案件办理成果和经验,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对涉水生态行政执法协作情况和案件办理成效进行广泛宣传,有效发挥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作用,不断巩固协作成果,扩大协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