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609/2025-16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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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城乡建设(含住房)
2025-04-23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建综〔2025〕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5 年4月23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建筑业企业发展信心,推动新时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象政办发〔2024〕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象山县范围内依法实际经营且具有法人资格、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象山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规模发展、质量创优、科技创新、人才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核、发放,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规模发展奖励 (一)对工程施工企业新晋升特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规模绩效奖励。企业首次取得资质后给予40%的奖励金额,年度完成产值特级资质企业达到20(含)亿元、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达到8(含)亿元、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达到2(含)亿元以上,再给予60%的奖励金额(其中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资质的企业,在取得资质的12个月后给予40%的奖励金额,产值奖励同步延迟12个月); (二)对工程设计企业新晋升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400万元、80万元、20万元规模绩效奖励。企业首次取得资质后给予40%的奖励金额,年度营业收入综合资质企业达到5(含)亿元、行业甲级资质企业达到1(含)亿元、专业甲级资质企业达到3000(含)万元后,再给予60%的奖励金额; (三)对工程勘察企业新晋升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取得资质后给予40%的奖励金额,年度营业收入综合资质企业达到1(含)亿元、专业甲级资质企业达到2000(含)万元后,再给予60%的奖励金额; (四)对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规模达到100(含)亿元以上、50(含)亿元—100亿元(不含)、20(含)亿元—50亿元(不含),且同比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品牌创建奖励 (一)每年安排50万元“质量安全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用于全县优质(标化)工程扩面行动。 (二)对承建工程获得“鲁班奖”荣誉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对承建工程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李春)奖、省级“观摩工地”等荣誉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奖励; (四)对承建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市政金杯奖”、省级最高工程质量奖(见附表5)、市级“观摩工地”等荣誉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对承建工程获得市级最高工程质量奖(由设区市住建部门发文或授权发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同一施工许可证的多个获奖项目按单个项目算,同一项目以最高奖为准,并相应扣除之前已获得奖励金额,参建的建筑业企业按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省(部)、市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成果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三)对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已发布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累进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对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5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1%以上的,增加部分按最高1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对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最高13万元的分类奖励。 (七)筹备建立象山现代建筑产业发展研究院,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高端人才引育、先进技术转化、创新企业孵化和特色产业培育等工作,推进以绿色化、数字化和智能化为改革重点的建筑业转型升级。 第八条 双向发展奖励 (一)对新引进或新获评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新引进或新获批铁路、民航、冶金、石油化工、电力、港口与航道等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给予50万元规模绩效奖励。企业引进或新获批资质后给予40%的奖励金额,年度完成产值达到3(含)亿元以上,再给予60%的奖励金额; (三)省外区域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到5%以上,对服务联络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服务联络点需先备案,备案后方可申请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5月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按文件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并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兑付。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象山县建筑业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及相关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企业完税证明、有效票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使用,遵循“自愿申请、公开受理、绩效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自觉接受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入账,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统计数据造假的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已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享受同级其它奖励政策;反之,已享受过其它同级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注册地五年之内不得变更至县外,否则收回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并签订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促进象山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象建管建〔2022〕10号)同时废止。2024 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办法的均可享受,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象山县建筑业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象山县建筑业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 3.象山县建筑业企业优质工程项目情况一览表 4.象山县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情况一览表 5.省级最高工程质量奖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