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落实村级水站统管工作,现将《象山县村级水站县级统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象山县村级水站县级统管办法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我县村级水站统管工作,全面深化落实县级统管责任,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400号)、《浙江省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办法》(浙水农电〔2021〕27号)《宁波市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供水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建档立卡名录内的以村级水站模式运行管理的农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工程。
二、管理职责
县政府建立村级水站统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统筹安排县域内村级水站年度建设管理资金,确保全县村级水站饮用水安全。
1.县水利局:作为村级水站饮用水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级水站的建设与长效管护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管;牵头制定村级水站县级统管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管理。负责指导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建设和长效管护。
2.县财政局:负责村级水站运行维护的资金保障,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监管。
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村级水站的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等。
4.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负责对村级水站水源地的保护监管。
5.县水务集团:为全县村级水站运行管理的统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水站的提升改造和运行管理。
6.属地镇(乡)政府:是村级水站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属地范围内各行政村的村级水站运行管理工作及供水安全负管理责任。
7.各受益村:同步对所属村级水站设施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配合属地镇(乡)政府和县级统管单位落实村级水站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设管理
1.县水务集团会同相关属地镇(乡)政府组织编制县村级水站提升改造实施方案,报县水利局批准。县水利局每年12月下达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县水务集团根据县水利局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县水务集团负责村级水站提升改造具体工作。按照年度计划做好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等相关工作,并组织做好验收工作。
四、运行管理
1.村级水站的设备设施经属地镇(乡)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后,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无偿交由县水务集团运行管理。县水务集团具体负责取水设施、取水管网和水站等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按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DB33/T 2264—2020)等有关规定,开展水质、取水、制水和供水等运行管理工作。水源、村内供水管网由受益村组织负责维护。
2.对实现联网供水而停用的村级水站,相关设施设备区分投资主体,由县水利局、水务集团和属地镇(乡)政府共同处置。
3.建立完善村级水站水质自检、抽检监测体系。县水务集团是供水水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频次和检测指标,实行水质自检。在县水务集团自检的基础上,县水利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定期对出厂水进行常规水质指标检测,县卫生健康局进行不定期抽查。
4.村级水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属地镇(乡)政府要制定收费细则,明确村组织为收费责任主体,建立收费台账,稳步提升水费收缴率。水费收入作为村内管网等相关供水设施维修养护经费,不得移用。对故意破坏供水设施、故意拖欠和拒交水费的用户,村级组织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5.村级水站设立专兼职水务员,负责水源地巡查、水站卫生保洁以及围墙、护栏、绿化等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工作,对水源地、水站设备设施、村内管网等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属地镇(乡)政府和统管单位进行报告。
6.县水务集团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水质检测和管理、卫生管理、设备维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供水档案,记录运行管理日志。
7.县水务集团要落实工程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设立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及时处置用户咨询、投诉。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统管单位应配合受益村立即组织抢修,将停水时间缩至最短。
8.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宣传,增强群众安全用水、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将水费征收、水源地保护和日常巡查、配合统管等纳入村规民约,承担起监督、管理、协助相关职责。
五、资金保障和使用
为确保村级水站设施管得好、长收益,在明确专业化管护主体的同时,必须全面落实管护经费。在明确合理的水价制度和强化水费收缴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政府补贴机制。
1.象山县村级水站县级统管资金由县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县水利局向县财政做好年度资金申报和落实工作。
2.县财政每年安排管护资金35万元进行定额补助,主要用于村级水站日常维护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管护资金。如村级水站数量变化,管护资金额度由县财政局联合县水利局重新核定。
日常维护费是指县水务集团统管服务中的协管人员劳务费用、水质检测、在线仪表运维、光纤租赁、药剂采购、信息平台维护、管理修理工器具配备、设施维护备品件采购以及其他与村级水站工程管护相关的费用。
3.维修、水站标准化创建和提升改造资金使用采取实报实销制。县水务集团每年10月份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同意后每半年度拨付一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象山县农民饮用水达标提标县级统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