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函〔2024〕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6号)规定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依法科学调查,周密组织部署,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掌握2020年以来我县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客观反映我县人口发展状况,为研究未来人口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助力高质量发展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小区的全部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标准时点为202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实施
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由县统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成立象山县202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调查工作机制,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调查工作。象山县202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调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经费保障
开展调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调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调查对象个人信息。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