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我局起草的《象山县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修订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全力助推共同富裕,有效保障低收入农户可持续发展增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象山县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象农计〔2021〕25号)中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或者无法满足目前实际情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起草实际操作可行的《细则(修订版)》十分必要。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由于《象山县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象农计〔2021〕25号)2021年出台,市级相关文件2022年相继出台,且2025年市里加大村级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分解。为完成上级任务落实,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在2021年印发的《象山县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象农计〔2021〕25号))基础上,重新修订实施细则。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2〕90号)、《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项目的通知》(甬农发〔2022〕91号)、《宁波市共同富裕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修订版细则。
四、拟补助类型和补助标准
《细则(修订版)》对补助类型及补助标准作详细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鼓励村(社)设置村庄保洁、卫生监督、绿化养护、护林巡查、养老服务、公共设施管护等契合低收入农户人员结构、工作灵活易于开展的专属帮扶岗位,满足低收入农户的就业需求,增加其劳务收入。对当年度吸纳低收入农户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镇乡(街道)、村(社)进行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年发放工资达到5000元(含)以上的,按照每个岗位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公益性岗位年发放工资低于5000元的,按照每个岗位实发工资予以补助。本条款不与其他岗位就业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2.构建家门口就业平台。对从事劳务年累计40天以上的低收入农户,按劳务收入的15%给予就业奖补,每户每年奖补不超过2000元。鼓励低收入农户参与来料生产加工,依托“共富工坊”“巾帼工坊”等平台,通过“集中加工+居家加工”模式帮助低收入农户实现家门口就业,低收入农户获得加工收入的同时,对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给予每年20%比例就业补助。
3.鼓励自主创业。低收入农户开设家庭农场、农家乐、来料加工点、农产品加工营销、小作坊、手工业店(摊)、农家特色小吃店(摊)、电商、小经营商店等经营类产业,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开办奖补。
4.扶持大学生子女创业。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子女创业,毕业5年内的低收入农户子女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其他普惠性创业政策之外,凭营业执照一次性享受10000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5.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2〕90号)要求执行。
6.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2号)要求执行。
7.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项目。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项目的通知》(甬农发〔2022〕91号)要求执行。
五、起草情况
该文件2025年4月开始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5年4月23日召开座谈会向乡镇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现已修改完毕,象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