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鉴定等程序,象山县区域组对117名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进行了现场医学鉴定。现将医学专家组鉴定意见公示如下:
参加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117人,其中1-4级伤残0人、5-6级伤残0人、7-10级伤残105人(同意配置辅助器具1人)、未构成伤残等级11人(同意配置辅助器具1人),同意停工留薪期延长1人。
二、公示时间:2025年6月16-18日。公示期间,如对医学专家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来电申诉(8:30-11:30、14:00-17:30),申诉电话:0574-89387446。
三、公示结束后,由象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将通过EMS快递发给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附件:2025年第6期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鉴定意见汇总表 .xlsx
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象山县区域组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