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道路货运行业运政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宁波市交通运输局与宁波市公安交警部门数据比对核实,现决定对在公安交警部门已完成行驶证注销未及时申请营运证注销象山籍的黄牌货车(截至2025年5月底),拟注销《道路运输证》(附件1)进行公告。
有关业户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有相关材料到象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象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公告期满未有异议的,将按规定予以注销。联系电话:0574-65717447。
特此公告。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