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449/2025-171152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6-04

发布机构

县渔业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渔业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象山县2025年度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65-2025-0102
文件编号 象渔发〔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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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顺利推动海上“千万工程”迭代升级,加强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及资金的规范管理,现将《象山县2025年度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渔业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5年6月4日


象山县2025年度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强海洋渔船本质安全建设,推动海上“千万工程”迭代升级,进一步提升渔船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经发〔2024〕15号)、《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海经发〔2024〕17号)、《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深化推进2025年全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通知》(浙海经安发〔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扩大引领渔船建设受益面,提升船龄10-20年的渔船安全性,着力解决这部分渔船设施设备老化、安全隐患多、“浙渔安”供电不足等问题,决定开展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动更新改造一批安全舒适型渔船,进一步夯实渔船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改造对象:船龄10-20年(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建造完工,以渔船证书上的建造完工日期为准)且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象山籍渔船。

改造任务:安全引领渔船134艘以上,示范性引领渔船23艘以上。原则上要求入韩渔船全部完成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推动安全引领渔船建设,聚焦8方面14个项目以及其他改善渔民生活及安全的设施也可纳入(具体标准见附件1,根据实际情况已符合改造要求且没有补助过的,可不重复改造),鼓励船龄10—20年渔船开展局部更新改造,有效提升存量渔船设施设备安全水平,改善渔船生产作业条件。

开展示范性引领渔船建设,加强入韩、伏季休渔期间等专项捕捞许可政策支持引导,鼓励“浙渔好老大”、涉外渔船以及船东改造意愿强的渔船,参与建设,全面提高渔船本质安全性、生产生活环境舒适性。对示范性引领渔船建设内容,“必须更新改造内容”原则上应全部开展改造,“自选更新改造内容”可根据渔船本质状况、地方特色等进行个性化改造,具体标准见附件2。

改造使用材料和设备设施应符合检验的要求。已参加“示范船”、“引领船”建设的渔船不可重复申请。三年内有“拆旧建新”或“减船转产”打算的不建议申请。

补助标准

参加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渔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分档补助的方式对改造费用进行补助。其中参加安全引领渔船建设的渔船结合证书登记的船长,补助上限为改造费用的50%,且分档标准不超过9万元/艘(船长36米及以上)、8万元/艘(24米≤船长<36米);参加示范性引领渔船建设的渔船,补助上限为改造费用的40%,且不超过20万元。

四、组织实施

(一)申报核定。按照渔民自愿、政府引导的方式,由渔船船东申报,填写《象山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申请表》(附件3)经所属基层组织、镇乡(街道)审核推荐后,由县渔业局核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将改造名单和预算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改造。

(二)建设验收。渔船所有人应根据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具体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与有船舶改造、建造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改造工程委托协议书”,于改造完成后提交对应“改造费用结算清单”;所属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镇乡(街道)协助船东和施工企业对照任务进行初验;初验完成后报县渔业局组织验收。

对按标准完成建设改造、符合验收条件的申报渔船须于2025年9月01日前完成改造并提交县渔业局组织验收,并于2025年9月10日前通过现场验收,报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验收结果报省海洋经济发展厅。验收未通过的渔船在五天内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验收通过后按照改造项目予以补助,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及超过整改期限的渔船不予补助。

(三)资金补助。根据农业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改后补的原则,根据本文件要求进行改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补助。

1.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改造完成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渔船所有人于当年9月15日前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改造补助申请,填写《象山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同时提交船舶证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象山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申请表》(附件3)《象山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程委托协议书》《改造费用结算清单》《象山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请人承诺书》(附件4)、改造前后对比照片、改造发票等。

2.审核。镇乡(街道)牵头负责初验,初验通过后,报县渔业局进行复验。

3.公示。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改后补”的方式,将申请补助的渔船和所有人基本信息、核定的补助金额等在渔船所在地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镇乡(街道)以及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发放。纳入引领渔船补助的渔船改造完成后必须对改造的设施及卫生整洁程度保持完好,同时做好考察参观配合的义务,经项目验收组验收和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打入持证人的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象山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县渔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相关镇乡(街道)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县渔业局,负责改造、验收相关工作。积极落实引领渔船建设工作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同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介载体,深入宣传海上“千万工程”是党和政府的利民之举,动员组织渔民群众、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等主动参与海上“千万工程”建设。强化引领带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我县引领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遵守本办法明确的工作流程,成立以县监察委员会、县渔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姑息。鼓励群众对虚报冒领引领渔船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领补助资金的人员,一经核实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县监察委员会:0574-65739722、县财政局:0574-65753278、县审计局:0574-65715141、县渔业局:0574-65796532。


附件1:安全引领渔船建设主要内容.doc

附件2:示范性引领渔船改造项目.doc

附件3:象山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申请表.doc

附件4:象山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资金   申请人承诺书.doc

附件5:象山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象山县渔业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2025年度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