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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人社领域船舶修造行业劳动用工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06-06 11:05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各船舶修造单位:

为了规范船舶修造行业劳动用工,减少群体性欠薪案件的发生,确保我县劳动用工领域的安全稳定,我局起草形成了《人社领域船舶修造行业劳动用工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于6月13日(周五)下班前通过书面反馈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联系人:林辉挺,0574-89387453。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4日

人社领域船舶修造行业劳动用工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船舶修造业是我县发展海洋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近几年来,我县船舶修造业用工管理混乱,劳资纠纷明显呈现逐年攀升、不断扩张甚至加剧的趋势,且偶有因劳资纠纷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生。行业乱象的主要原因系船舶修造业管理模式不规范,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等情形相当严重,层层分包后生产标准降低、劳资纠纷频发。因船舶修造业目前没有成熟的行业规范,为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劳动用工领域的和谐稳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人社领域船舶修造行业劳动用工规范指引(试行),具体如下:

一、船舶修造单位应将船舶修造工程分包给具备船舶建造资质的单位。船舶修造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分包单位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业内较好的口碑,避免船舶修造工程低价分包或分包给无固定办公场所的皮包公司;

 二、船舶修造单位及下属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船舶修造单位或者其下属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招用并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后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并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分包单位招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向船舶修造单位报备。

三、船舶修造单位或下属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采用电子考勤或书面考勤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

四、建议船舶修造单位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员(劳动纠纷调解员),对其下属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下属分包单位编制的职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要予以配合。及时调解劳动纠纷,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分包单位要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考勤记录、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上报船舶修造单位。

五、船舶修造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职工签字等内容。

六、船舶修造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船舶修造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船舶修造单位向分包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后,实时监督分包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分包单位应及时向船舶修造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备案。

七、船舶修造单位将船舶修造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导致拖欠所招用职工工资的,由船舶修造单位清偿。

八、船舶修造单位及下属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招用的职工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职工离职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工资。如船舶修造单位及其下属分包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社部门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附注:1.船舶修造单位是指具备船舶建造资质要求的单位,这里指的是象山县各大船舶修造厂;2.分包单位是指与船舶修造单位签订船舶修造分包合同的单位,包括劳务分包单位和子项目承包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