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政策文件集中统一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起草《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5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9087421@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天安路999号2号楼610,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杨颉,联系电话:0574-89387610。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4日
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政策文件集中统一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4件、失效或废止的5件,现将清理结果具体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关于印发<象山县住宅小区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象建综〔2014〕17号 | 2014年3月6日 |
2 |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 象建法〔2024〕1号 | 2024年3月28日 |
3 | 《象山县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方案》 | 象建物〔2024〕14号 | 2024年8月12日 |
4 | 《关于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 | 象建物〔2024〕12号 | 2024年11月29日 |
二、已经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失效或废止理由 |
1 | 关于印发《象山县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象建建〔2009〕34号) | 规范调整的事项发生改变。 |
2 | 关于印发《象山县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象建综〔2009〕15号) | 规范调整的事项发生改变。 |
3 | 关于印发《象山县住宅区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象建综〔2013〕44号) | 规范调整的事项发生改变。 |
4 |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象建房〔2014〕9号) | 规范调整的事项发生改变。 |
5 | 关于印发《关于开设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的通知(试行)》的通知(象建物〔2014〕5号)〔2023〕 | 规范调整的事项发生改变。 |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4日
现就我局起草的《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在2021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现组织全面清理。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对2024年12月31日之前以我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共计9件。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包括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范调整的事项已发生较大变更,适用目的已不存在,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要予以废止;
(四)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包括与其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个别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要予以修改;
(六)个别条款与“最多跑一次”改革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修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未出现上述情况的,继续有效。
根据上述清理原则,拟对5个文件予以废止,对4个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四、起草情况
2025年7月1日,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局法制科要求各单位(科室)对照要求对2024年12月31日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失效、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局法制科对各单位(科室)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分析,于7月4日起草形成了《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