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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5-172607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5-08-01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1-2025-0002 |
文件编号 | 象政办发〔2025〕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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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使用统筹管理暂行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 象山县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使用统筹管理暂行意见 为科学引导集约节约利用林地资源,有效缓解林地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实施补充林地责任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补充林地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全面落实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利用,坚持属地为主、调剂为辅,坚持公开自愿、有偿交易,坚持优化配置、适度统筹,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建立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县域调剂机制,强化县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用林补充林地的统筹,推进区域之间林地要素平等交换,构建保护有力、保障有序、管理高效的林地保护管理新格局。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补充林地责任,是指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的要求,对因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等造成林地保有量减少的情形,镇乡(街道)依法履行的通过植树造林等方式及时补充林地的保护责任(具体标准为完成地类变更并确定林地保护等级,纳入补充林地库的林地面积)。对确因镇乡(街道)范围内无法落实“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法定责任的,可以通过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落实相应保护任务。 二、使用原则 (一)坚持先补后占。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和《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补充林地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2〕27号)文件规定,以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非林地、可调整为林地的园地、工矿废弃地、其他可以作为补充林地的非林地,作为新增补充林地的主要来源,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确保补充林地数量大于建设项目实际占用林地数量。认真做好储备库的进库与出库管理,及时更新林地数据库,保障占补平衡。 (二)坚持统一管理。建立专项办理和管理县域指标统筹调剂的信息化平台。各镇乡(街道)通过植树造林产生的补充林地责任指标,统一纳入县级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台账系统。建设项目所需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均通过县级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台账系统申请调剂补充。 (三)坚持乡镇平衡。补充林地责任坚持以镇乡(街道)自行平衡为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无法满足占补平衡的用地单位,可向县级申请统筹。 三、使用方式 采取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在建设项目用林报批时,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面积,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在县级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台账系统中予以核销。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统筹。申请使用补充林地责任指标的,申请方通过统筹平台向县政府提出统筹申请,明确申请统筹的指标信息。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申请统筹的项目和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2.承担统筹。承担统筹的镇乡(街道)通过县级统筹平台提出承担申请,明确承担统筹指标的数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承担方的资格和指标进行审查,符合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使用要求的,50%归于承担统筹的镇乡(街道),重点用于乡村振兴项目,50%纳入县域统筹调剂。所有补充林地责任指标统一录入县级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台账系统。 3.审核确认。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申请方使用补充林地责任指标的数量,依据建设项目用林报批时序,下达《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确认书》。 4.资金结算。申请方应在《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确认书》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库管户清算统筹资金。农村集体、个人建房及公益性墓地等项目建设所需的补充林地责任指标纳入县统筹。 四、价格机制 (一)占用林地缴费标准。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用地需要的补充林地责任指标按照25万元/亩标准缴纳。 (二)补充林地资金补助。对于补充林地造林项目,资金补助按照《象山县造林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利用存量荒芜园地通过国土变更方式完成补充林地的,给予2.5万元/亩补助。对于新增补充林地管护不合格或改变林地属性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冻结原入库指标。 (三)补充林地指标回购。补充林地指标包括补充林地造林项目产生的林地指标和直接通过国土变更认定新增的林地指标,县政府统一回购价格为5万元/亩,回购价格适时调整。补充林地责任指标有结余的镇乡(街道)可申请县级回购,该镇乡(街道)可自主统筹支配回购资金,优先安排用于绿化造林、森林质量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林业发展等工作。 五、调剂指标监管和奖惩 抓好指标调剂管理。在指标调剂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在《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确认书》约定期限内支付统筹资金的用地单位,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督促限期支付,未支付前不得使用调剂指标,整改期间不得再申请建设项目用林报批。 建立补充林地激励机制。对于主动申请承担县域统筹,并对全县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林地占补做出积极贡献的镇乡(街道),在年度林长制等考核中予以相应加分,并在项目用林报批中予以优先安排。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