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5-172608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8-01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造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25-0003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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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造林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        

象山县造林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集约节约利用林地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地后备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补充林地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增补充林地指标的造林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造林项目,主要是指国土三调认定的园地、废弃矿山、未利用地、建设用地以及可产生补充林地指标的地类,开展植树造林的补充林地项目。

第四条造林项目报省林业局备案入库后,产生的补充林地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建设项目林地占补平衡。

第五条造林项目立项选址应在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外(未完成规划编制前原则上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结合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综合认定),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林地认定标准(历史围填海区域除外),与周边林地连片或单个地块最小面积不少于1亩。

第六条造林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原则上要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形成决议。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造林项目:

(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耕地,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坡度25度以上、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等耕地的退耕还林除外;

(二)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项目选址立项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选址审查。项目选址审查按照实地踏勘、内业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造林项目应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

第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部门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预算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造林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立项、作业设计方案编制、造林绿化、系统报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幼林抚育及保护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造林项目作业设计方案、造林质量应符合《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24)、《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一)树种选择。结合当地实际,适地适树,选择抗风耐旱、生长旺盛、根系发达、干型通直、经济价值高的乡土树种,营造珍贵彩色健康森林。推荐树种为:香樟、丹桂、金钱松、苦槠、黄山栾树、沙朴、木荷、枫香、南酸枣、赤皮青冈、浙江楠、榉树等;油茶、香榧、板栗等按树种造林技术规程执行。

(二)配置密度。采用多树种混交造林模式,以带状或株间混交为主,建造人工混交林,造林初植密度110株/亩以上,株行距为2×3m左右。

(三)苗木质量。要求苗木生长健壮、树形完整、根系发达、无病虫害,苗木高度150cm以上,地径3cm以上,提供苗木采购合同、标签、检疫证等台账资料,杜绝劣质苗上山造林。

(四)整地清理。结合补充林地实地现状,全面清理林地,禁止炼山或全垦,要求种植穴规格50cm×50cm×30cm左右。

(五)造林时间。掌握造林时机,尽量选择在雨后阴天或细雨天进行植树造林,以1-4月为宜,发现死株应及时进行补植,补植可在10月至次年3月进行。

(六)抚育管护。落实专人抚育管护,抚育方法以割草为主,结合松土、割灌、除草、培土、施肥等,每年幼林抚育2次以上,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连续抚育3年,对成活率低的地段,结合造林时机及时进行补植,保证保存率85%以上。

第十三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造林项目监督监管和指导服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造林项目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的要求,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具体按我县招投标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完工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县级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组织部门专家对拟造林项目开展现地调查核实验收,校核是否与作业设计一致、核实补充林地造林面积、成活率等,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运用掌上林业采集版APP勾绘地块位置,填写补充林地调查表,拍摄现场照片,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要求新增林地小班,完善小班调查因子信息,上传矢量数据。

第十七条造林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国土三调地类变更,纳入林地管理。

第十八条造林项目报备入库后,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项目管护工作,养护管护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管护期以项目验收信息通过系统备案时间起算。管护期限到期后,按照林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日常林地管理。

第十九条造林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项目政策处理、立项勘察设计、造林绿化、验收入库和抚育管护等各项费用,新增补充林地面积按5万元/亩给予资金补助,以保障造林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为确保项目能顺利实施,补助资金按分期给予拨付。项目完成政策处理,并进场实施,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工程完工,并通过县级验收合格,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40%;通过省市级审核入库后,再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15%。加强抚育管护,经验收合格,每年给予5%总额资金的补助,连续幼林抚育3年。

第二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造林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后续管护等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象政办发(2025)32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造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