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1日至8月13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634994728@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南部商务楼3号楼1105室,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潘成波,联系电话:0574-89387636。
象山县司法局
2025年8月1日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各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拟决定对1个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后继续有效;拟决定对4个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象山县司法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象山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25号)
第十条第三项“在象山县有满足承担应急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修改为“具有满足承担应急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2
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号 |
1 |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 象政发〔2015〕54号 |
2 | 关于加快推进石浦地区鱼粉加工企业整治的若干意见 | 象政发〔2010〕145号 |
3 | 象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 | 象政办发〔2009〕201号 |
4 | 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 象政发〔2015〕152号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招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相关制度清理等工作要求,县司法局组织对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有关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文件以及招投标“七个不准”等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
(二)清理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抵触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情况
县司法局对各实施机关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分析,于8月1日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本文件内容系修改和废止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对《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15〕54号)、《关于加快推进石浦地区鱼粉加工企业整治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10〕145号)、《象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象政办发〔2009〕201号)等文件进行废止;拟对《象山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25号)文件进行修改。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8月1日至8月13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司法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