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贵等代表:
你们在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99号建议《关于个人建房新宅基地建筑面积提高到300平方米的建议》已收悉。经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单位协商,结合我局管理职能和工作实际,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我县现行的《象山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象政发〔2019〕151号)第十三条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用地的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村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我县执行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已达到省级规定标准上限。但是,如果新审批宅基地使用非耕地的,面积标准按照用地面积不大于14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大于112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执行,与原拆原建审批标准一致,这体现了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精神。因此,我们鼓励各地通过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和尽量规避耕地范围,提出建房规划选址建议,满足农户个性化建房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统筹考虑房屋使用功能、建筑风貌、节约用地等因素,在符合上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调整完善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政策。
最后,对各位代表提出的建议,我局表示衷心感谢!并恳请你们在今后工作中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三农”工作。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6日
(联系人:陈豪杰,联系电话:1373619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