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贵等代表:
你们在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99号建议《关于个人建房新宅基地建筑面积提高到300平方米的建议》已收悉。经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单位协商,结合我局管理职能和工作实际,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我县现行的《象山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象政发〔2019〕151号)第13条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用地的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村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我县执行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已达到省级规定标准上限。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对于新审批宅基地使用非耕地的,我县面积标准按照用地面积不大于14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大于112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执行,与原拆原建审批标准一致,这体现了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的基本国策精神。因此,我们鼓励各镇乡(街道)通过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和尽量规避耕地范围,合理提出建房规划选址建议,更好地满足农户个性化建房需求。
对于新审批宅基地使用耕地的,我县面积标准按照用地面积不大于125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执行,这些标准在文件起草时主要从房屋结构、建筑风貌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明确的。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生育政策的逐步调整,群众对住房需求提出了更高要求。下阶段,我局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共同启动相关政策文件修订工作,拟于今年三季度召开座谈会,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统筹考虑房屋功能、建筑风貌、节约用地等因素,拟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建筑审批面积标准。对于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政策的农房,可按照象农房办发〔2023〕1号文件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同时,积极向省市相关部门对接汇报,反映基层实际需求,及时掌握上级最新政策要求,为科学合理调整标准提供支撑。
最后,对各位代表提出的建议,我局表示衷心感谢!并恳请你们在今后工作中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三农”工作。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8日
(联系人:陈豪杰,联系电话:1373619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