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政策文件集中统一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起草《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2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140470602@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356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吴冰琪,联系电话:0574-65751070。

   


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

2025年8月28日 


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政策文件集中统一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2件,现将结果具体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日期

1

《关于印发<象山县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象退役军人局发〔2019〕23号

2019年9月27日

2

《关于印发<象山县军人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象退役军人局发〔2023〕3号

2023年6月28日

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8月28日


现就我局起草的《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在2024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现组织全面清理。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对2024年12月31日之前以我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包括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范调整的事项已发生较大变更,适用目的已不存在,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要予以废止;

(四)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包括与其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个别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要予以修改;

(六)个别条款与“最多跑一次”改革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修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未出现上述情况的,继续有效。

根据上述清理原则,对2个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四、起草情况

2025年8月25日,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局办公室要求各单位(科室)对照要求对2024年12月31日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失效、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局办公室对各单位(科室)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分析,于8月28日起草形成了《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