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部分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原因其排污权指标不再延续。我局将依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3〕18号)和《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21〕16号)的规定,无偿收回相关排污权指标并纳入政府储备,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相关排污单位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一、公示时间
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16日
二、公示内容
关于无偿收回部分企业初始排污权指标,具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4-65733520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象山港路300号)
附件:无偿收回部分企业初始排污权指标情况表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2025年9月5日
附件:
无偿收回部分企业初始排污权指标情况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化学需氧量 (吨/年) | 氨氮 (吨/年) | 备注 |
1 | 象山银一食品有限公司 | 7.5 | 0.75 | 企业已停产,自愿放弃排污权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