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4348/2013-128706
人事任免
2013-12-20
涂茨镇
主动公开
涂茨镇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省、市、县的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市、县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选出好班子、换出好风气、推动新发展”为目标,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换届纪律、把握舆论导向贯穿换届始终,真正把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公益、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深受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夯实农村发展的组织基础,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安排
全镇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统一从2013年10月中旬起至2014年1月初进行,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换届选举投票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会。1月上旬前,做好换届选举交接、资料归档、工作总结等相关工作。2-3月,组织做好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分级培训工作。我镇根据县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换届选举各阶段的工作,尽量缩短换届选举时间,争取以较短的时间完成本届换届选举工作。
三、工作步骤
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面推行“自荐直选”方式。在规范操作前提下,村民代表推选放在选民登记和公布之后,加强与其他村班子换届统筹。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选举准备阶段(2013年10月10日-11月8日)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换届选举前,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摸底排查分析,全面掌握各村的村委会现状、干部群众思想状况、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及流向、宗族宗派、复杂村的热点问题和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重要环节和重点人物,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方案。要逐村建立选情台账,因村制宜制定工作预案,盯紧选情复杂村、矛盾突出村、问题较多村,组成领导包干的专门工作组,实行“一村一策”,开展分类指导,确保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完成选举工作。
2.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始终将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通过简报、横幅、标语、广播、公开栏、宣传册等多种途径对村委会换届选举进行宣传发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
3.培训骨干,提高水平。举办不同类型的选举业务培训班,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操作培训,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熟悉选举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步骤,提高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
4、学习经验,依法选举。学习大徐镇、茅洋乡村级组织换届试点经验,在自荐直选、竞职承诺、回避制度、女委员专职专选、大学生“村官”进班子、加大打击贿选力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结合本镇实际,因村制宜,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办法和经验。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11月9日-- 12月31日)
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9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名,并经上届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党组织在提名考虑村民选举委员会人选时,要尽量兼顾各自然村之间平衡。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告,并报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和另行选举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也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2.制定选举办法。根据省、市、县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工作计划。同时编印统一规范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范本,对选民资格、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女委员的专职专选、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竞职承诺、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以及容易出现的问题处理等提出指导意见,并指导和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好本村选举办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县、镇两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村选举办法。村选举办法要对村委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职数、选举方式、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不当或非法选举行为裁定、有效选票认定以及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就保证秘密写票、严格流动票箱管理进行规范,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告,报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1)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5人组成,具体职数由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的规模大小、自然村的分布状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鼓励支持党员特别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具备条件的村,特别是对一些规模较小、“两委”关系不协调、村委会主任无合适人选、村党组织书记驾驭全局能力较强的村,要通过法定程序把村党组织书记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大幅度提高村书记、主任“一肩挑”比例。
(2)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村委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身体健康,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委会成员自荐人,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二是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三是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四是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五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出现上述“五种情况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宣布其当选无效。
也可在“五种情况人员”不能当选的基础上,提出不宜当选的情形,特别是对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拖欠集体款项没有归还的;先锋指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在救灾复产一线玩忽职守、临阵退缩的等作为不宜当选的条件,进一步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3.选民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开展本村选民的资格确认、审核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要按照《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类人员进行登记,即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各村自行研究其他情形,依法作出选民资格认定。选民登记可由村民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登记站进行登记,也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户口簿、身份证进行登记。对外出的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提前通知他们回村参加选举,使广大选民都能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
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都属于本村村民。选民名单公布后,遇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选民资格自行终止;新迁入户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应征入伍的,应保留其选民资格。已在户籍所在村或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时,要注意做好移民安置村的选民登记工作。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和选民人数以补正后的为准。
4.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代表推选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告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要保证党员在村民代表中占一定比例。村民代表的具体人数按村的人口规模由确定。
村民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顾全大局,群众威信高。
(四)身体健康,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和精力。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或者按若干户推选一人。推选村民代表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村民代表。通过专职专选等形式提升妇女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
每个村民小组设一名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在本小组推选的村民代表中产生。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产生后应当及时公告。
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可以由原推选单位终止其资格。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在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同时,完成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工作,并将有关授权内容、时间予以张榜公布。
6.自荐报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情况,设置自荐程序,积极组织开展自荐报名,鼓励具备任职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有志于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报名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积极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优秀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等,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自荐选民应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的一个职位,并递交书面竞职承诺书。自荐竞职的选民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
7.确定自荐人。
(1)自荐选民按程序报名以后,直接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报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确认。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自荐人任职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复核资格条件的自荐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对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自荐人资格条件的,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
(2)公布自荐人名单。经资格条件审查后,在选举日的5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自荐人按竞选职位以姓氏笔画为序予以公布,并报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8.组织开展选前竞职活动。
(1)集体谈话。镇党委与自荐人集体谈话制度,签订纪律承诺书 ,做到三个100%,即凡参与换届工作的人员纪律知晓率达100%、镇党委与自荐人谈心谈话100%、自荐人签订纪律承诺书100%。
(2)做好三项承诺。在选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自荐人就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作出竞职承诺;就任期工作目标和举措等提出设想,作出创业承诺;就当选后认真履职、遵纪守法等要求作出辞职承诺。对拒不作出“三项承诺”的人员,在村选举办法中明确规定不能列为自荐人。竞职承诺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把关,事后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存档。竞职承诺书经审查同意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将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简历介绍一并予以公布。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审核把关,特别要防止擅自处分集体资产的承诺、不切实际的承诺和把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与选举挂钩。
(3)统一组织介绍自荐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自荐人与选民见面,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介绍自荐人基本情况。要进一步改进自荐人介绍方式,通过公开自荐人基本情况、统一组织自荐人与党员群众见面、公开“三项承诺”书等做法,积极搭建自荐人公开亮相、公平竞争的有效平台。有条件的村,要积极组织自荐人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竞职演说,增加群众对自荐人的了解。自荐人要求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
9.投票选举。
(1)公布投票方式和投票时间、地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选举的投票方式、投票起止时间和投票地点。根据村规模、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选举。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要经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其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保证选民秘密写票。所有流动票箱统一进行开箱、计票。
(2)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选举工作人员。其中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荐人、另行选举候选人不能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工作人员、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等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代写员的选派须经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自荐人、另行选举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明确投票选举的步骤、方法及要求。
(3)办理委托投票手续。选民在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且受委托人应当是除自荐人以外的本村选民。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做好书面委托的电话联系确认工作,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可设立专门的委托投票箱,单独清点、统计、封存选票。
(4)聘请代写人员。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代写员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自荐人、另行选举候选人、工作人员和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代写员请镇选举工作人员担任。
(5)设计和印制选票。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自荐人姓名不能直接印在选票空格内。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稳妥保管选票。有条件的地方,选举前由镇统一存放,选举时在投票站所经监票人检验签字后公开启封。
(6)布置投票场所。选举大会或固定投票站,应按照切实保密、简单实用、方便选民的原则设立秘密写票处。
精心布置投票场所,并张贴自荐人资料、投票注意事项及投票起止时间等公告。中心投票会场、各投票站都应合理设置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按流程设计好投票线路,设立专门的进出口,全面推行领票、写票、投票的“一条龙”投票方式,保证投票选举秘密、公正、有序,保障村民自主表达选举意愿。
(7)组织投票。按照规定的投票方式、时间、地点,严密组织选民投票,并及时掌握投票的进展情况和在投票中出现的问题。投票选举时,严禁选民在选票上作记号和拍照,每位选民从指定的进口进入领票,到秘密写票处划写后,把选票投入票箱,然后从指定的出口离开,不在集中投票场所逗留。选举工作人员应在投票区进出口、投票箱周围加强监管。非选举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摄影机、照相机、手机、录音笔等任何器材对选票和填写过程进行拍摄或录音,防止任何人掌握选举人划写选票情况。实行自荐人(另行选举候选人)现场回避制度,选举当日,自荐人(另行选举候选人)先集中投票,再集体回避,以不影响选举人自主投票。
(8)公开计票。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票箱(包括流动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先分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在确定本次投票有效后,将各票箱的选票混在一起检验选票,唱票,计票。
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经选举工作人员分类整理并点清张数后,由总监票人将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持人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本次投票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投入票箱的选票数超过登记选民半数;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发出的选票数少于或等于选民数。
检验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逐张检验选票。每张选票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被选人无效;每一职位栏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该职位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唱票、计票。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计票。
(9)公布选举结果。
自荐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票数再次相等的都当选。
经确认选举有效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所有候选人自荐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其当选无效。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因当选无效和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并报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民政局备案。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公布。
(10)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选举后,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在投票选举日当日或者投票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就应再选名额多一人确定。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中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如遇得票相等且所得票数不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的都当选,所得票数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的都不当选。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会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的程序相同。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不必进行重新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自然终止,但可以由原委托人自己投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月1日--1月5日)
1.工作交接。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镇负责监督。对在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镇、村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工作交接后,镇党委、政府以及村“两委”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关心爱护离任村干部,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明确村委会成员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要健全和完善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制度。
3.做好检查总结工作。
(1)检查验收。换届选举结束后,镇级要对照法律法规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妥善处理选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恶意造谣、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以及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破坏选举或妨碍村选举,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当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本届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对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做到依法严惩,绝不手软。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完善选举重大问题报告、重要信息报送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上报由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妥善处理好选举来信、来访和其他遗留问题。
(2)立卷归档。村民委员会结束后,镇、村二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换届选举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及时将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表格等选举材料收集整理成册并按规定存档。档案保管应当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总结。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选举情况统计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特色做法,并于2014年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上报县民政局
4.干部培训。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要及时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法律法规、新农村建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内容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能力,增强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
(四)工作要求
1.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学习,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一些在法律上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
2.广泛宣传,周密部署。镇、村要充分运用各种载体和形式,向村民宣传实行民主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方法,努力把村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让每一个有选举权的选民了解并运用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3.规范操作,依法选举。各村要根据各自实际,在选举过程中规范程序,依法操作,通过民主的程序让村民充分表达自己的选举意志,保障村民运用自己的合法选举权利,推进村民自治。各村要因村制宜,制订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防止在选举中出现程序不合法、操作不规范、选举不公正、贿选等现象。
4.落实责任,严肃纪律。镇级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要建立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按章依法办事,严肃换届选举纪律,有效减少和防止工作上的随意性、盲目性。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信访问题,建立起信息快速传递和反应体系,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并及早制订各类工作预案,确保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序推进。
中共涂茨镇委员会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