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609/2013-62742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3-06-08
县住建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16-2013-0001 |
文件编号 | 象建综〔2013〕44号 |
文章正文 | 各开发企业、测绘设计院、设计和施工单位: 现将《象山县住宅区绿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6月8日 象山县住宅区绿化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区绿化规划设计,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经研究决定,我县住宅区绿化的建设、设计、管理单位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一、总则 住宅区绿化的规划设计、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应严格遵守《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绿化方案设计 住宅区绿化设计应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002]221号文件)、《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管[2000]10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绿化设计方案审批 住宅区开发企业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绿化景观扩初设计方案上报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审批,并同步提供: 1.绿地面积计算书(含光盘); 2.乔、灌木的冠幅垂直投影面积汇总表; 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计算书。 四、绿化工程施工 住宅区绿化工程施工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1999)、《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DB33/T1009-2001)及其他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范。 五、绿地率指标计算 绿化设计方案绿地面积的计算及绿化竣工后绿地面积的测绘应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1.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区内的规划绿地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2.独立式低层住宅(包括联排低层住宅)建设私家庭院的,必须按相关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建设的庭院绿化必须保证其品质,并要求与建筑相协调,庭院绿地面积可计入小区总绿地面积。区域内共用绿地面积原则上不能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 3.独立式低层住宅(包括联排低层住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混合建设住宅小区其绿地面积分别按上述要求分片计算; 4.过境河道不计入绿地面积,但计算绿地率指标时,在总用地面积中相应扣除河道面积; 5.绿地内设置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按实扣除相应占用面积。 六、绿化验收 住宅区绿化验收应遵照《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执行;符合绿化验收条件的开发企业可向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管理处)申请验收,申请绿化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象山县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红线图; 2.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的绿化景观设计方案; 3.绿地面积测量资料; 4.绿化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绿化竣工图及其电子文件)。 七、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象山县居住区绿化审批规定》(象建综〔2010〕40号文件)同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