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85922 /2013-1443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国家政策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13-09-16

发布机构

县农林局

来 源

县农业农村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公益林办〔2013〕1号

转发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近期,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3〕71号),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现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办法》是各级政府部门建设管理国家级公益林的主要依据。《办法》的出台,统一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的行为规范。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条文,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不断提高管理国家级公益林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按照《办法》对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等级管理的规定,我县14.86万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都属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第十六条规定: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地采伐行为。因此,我县在采石取土、工程项目、耕地垦造、低效林改造等建设活动中都要遵循《办法》的规定,避开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
  三、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成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者和管理者工作职责。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破坏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单位要针对《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坚决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我县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成效。
  象山县生态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附件下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