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85922 /2014-144027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农业、林业、水利
2014-08-07
县农林局
县农业农村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农林发〔2014〕54号
各镇(乡)农办、街道农业经济科,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升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全面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将《象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约谈制度》、《象山县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农林局 2014年7月29日 象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约谈制度 一、约谈目的 约谈是县农林局和各镇(乡)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宣传贯彻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管法律法规,明确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的重要途径。针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约谈,进一步增强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质量安全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杜绝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约谈对象 (一)本县范围内从事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子等主要农资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个人。 三、约谈情形 (二)国家、省、市发布的农产品安全信息涉及到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四、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管法律法规,明确农资经营和农产品生产者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要求; (二)向农资经营和农产品生产者通报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各镇(乡)、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农技中心、林特中心、畜牧兽医总站等职能单位、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约谈工作。 (二)实施约谈前,一般应在约谈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以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三)约谈时,约谈对象应为农资经营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负责人,一般宣传性约谈活动由各镇(乡)、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涉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约谈活动由县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到会组织,并派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公安和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约谈。 (四)约谈过程中,应对约谈内容做好约谈记录,并经参加约谈的双方核对无误并签章确认,约谈结束后,应及时整理约谈资料,归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 六、整改落实 (一)约谈对象要按照约谈中确定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实施整改,在约谈结束后的15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约谈整改报告。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经组织约谈的单位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二)对拒绝参加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或通过约谈不落实整改措施以及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七、附则 本办法由县农林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附件:约谈记录表 附件 约谈记录表
约谈人签字(盖章): 被约谈人签字(盖章): 象山县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褒奖守信、惩戒失信,进一步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养殖大户等,纳入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 (一)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落实生产各环节管理责任人;加强对农业生产者培训教育,自觉把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 (二)严格执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实施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按照“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有质量安全追溯”的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要求,开展上市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快速检测,做到不合格产品不采收,超标产品不放行。 (三)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其它物质;做好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农药、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从生产源头上保障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的检查、检测和监督,出现问题及时整改,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加强行业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舆论监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县农林局对全县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满3年以上;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 (七)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且逾期不改正的; 第七条 “红名单、黑名单”的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镇(乡)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标准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审定,于每年9月底前填写《象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申报表》,并报县农林局。有第六条情形之一的,直接进入“黑名单”序列,黑名单登记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填报。 第九条 “红名单”有效期为一年,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参评“红名单”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林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5日起试行。 附件:1.象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申报表 2.象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登记表 附件1 象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注: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获得有关体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附件2 象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登记表
注: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