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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16-65915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6-12-30
县水利和渔业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渔业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1-2016-0012 |
文件编号 | 象政办发〔2016〕223号 |
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象山县渔供小型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象山县渔供小型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象山县渔供小型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辅助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船舶登记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浦港、檀头山、牛栏基、旦门山、花岙岛及渔山列岛周边区域内提供渔需物资及渔获物驳运、人员接送、休闲垂钓或海钓登礁服务等的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船)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三条 石浦港综合执法大队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象山海事处、县港航局、县边防大队共同派员组成,与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下属的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合署办公。 第四条 石浦港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小船的日常监管工作,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小船建造、改建、更新、转让、购置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二)负责小船证书的签发、变更和注销工作; (三)负责小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小船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工作; (五)负责联合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工作; (六)负责小船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和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七)协助县海渔事调处中心、象山海事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事项。 第五条 小船所有者和经营者对小船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小船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象山海事处、县港航局、县边防大队作为石浦港综合执法大队职能成员单位,共同承担小船的安全监管责任。小船所属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各自行政区域内小船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应将小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小船所有者和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小船实行总量控制。在现有总量的基础上,分类管理,规范经营,实行报废拆解制度,先拆解后更新。 第八条 小船实行营运范围限制。根据船体质量、营运性质和服务对象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一)为石浦港渔业船舶提供渔需物资、渔获物驳运和船员运送服务的,限定在石浦港水域内; (二)为休闲平台、陆岛及岛岛间人员及物资提供运送和休闲垂钓服务的,限定在檀头山、牛栏基、旦门山以西及花岙岛周边水域,船身上白下蓝; (三)为渔山列岛海钓提供登礁服务的,限定在渔山列岛周边水域内,严禁从石浦港载客或载货到渔山列岛,船身上橙下蓝。 第九条 小船船名实行统一编号。由石浦港综合执法大队按照“象渔供+三位阿拉伯数字”规则授予,船名号不得重复。 第十条 小船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参照《浙江省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2011)》进行公证检验。 第十一条 小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石浦港综合执法大队签发《石浦港小型船舶证书》: (一)船舶经检验机构公证检验合格; (二)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区别着色,并规范标写船名号; (三)安全救生、消防、通讯、导航等设备按规定有效配备; (四)船舶及船上人员参加保险; (五)船长年龄限定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经驾机合一培训合格并取得由象山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 第十二条 小船证书实行年审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年审时船东船长和船员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小船航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员持证上岗,船舶及船员证书随船携带; (二)有效安装救生、消防、通讯、导航及信号设备; (三)有效安装防护栏、防滑毯等防护设施; (四)保持对讲机、AIS避碰船载终端设备及定位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未配备AIS避碰船载终端设备和定位手机的小船除外); (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国际协定; (六)载员不得超过8人,并全部正确穿着救生衣; (七)及时收听气象信息,按证书核定的航区和抗风等级运营,严禁违章装载,严禁超航区、超抗风力等级、超载航行,严禁雾航。 第十四条 在重大节庆、节假日及旅游旺季,石浦港综合执法大队制定检查计划,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港航局、象山海事处、县边防大队等成员单位派员派船艇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石浦渔港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负责檀头山、牛栏基、旦门山以西及花岙岛周边水域从事休闲垂钓及渔山列岛海域从事海钓登礁服务小船的行业管理工作。 从事休闲垂钓、海钓登礁服务的小船实行公司化管理。小船管理公司做好出海小船的申报和回港小船的注销工作,加强小船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查处: (一)对没有依照规定登记或无法登记的小船,按照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按“三无”船舶依法处置; (二)对无证驾驶船舶的,由公安边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有其他违反日常管理违法行为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及公安边防部门按照《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石浦港综合执法大队及其组成单位、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小船安全监管工作中,因人员未到岗到位、未落实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石浦港渔供(小型)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象政发〔2006〕9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