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14/2016-10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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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规范
主动公开
象政发〔2015〕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村(居)民建房管理,强化过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预防和制止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村(居)民建房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镇(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村(居)民建房管理负总责,并列入镇(乡)政府岗位考核,同时建立管理工作网络,明确有关部门、镇(乡)政府及村级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镇(乡)政府和县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做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切实增强土地、规划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镇(乡)政府成立由规划、国土、城管、城建等机构人员组成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监督与违法查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镇政府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外村(居)民建房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乡政府负责对乡域范围内村(居)民建房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规划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工作及城市(镇)规划区外、乡域范围内村(居)民建房规划违法行为查处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县规划局负责村(居)民建房规划审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村(居)民建房用地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违法查处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做好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村班子成员为村(居)民建房管理协理员,负责村(居)民建房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十条 村(居)民建房批准后,由各镇(乡)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将审批情况(包括申请人的住户家庭情况、拟建住房位置、建筑方案、建房占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在所在村公告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四到场”制度。一是批前选址到场: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受理村(居)民建房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选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四址进行审核确认;二是批后放样定位到场:接到村(居)民建房报告后,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村协理员等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按批准要求进行丈量放样,确定四址,并挂施工告示牌;三是开工砌基到场:建房户动工挖基时,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应派员到场监督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四是竣工核实到场:接到村(居)民建房竣工核实申请后,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应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竣工核实。 第十二条 “四到场”制度和日常巡查要建立档案台账,并做好相关记录,经办人、巡查人和建房户等到场人员要现场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各镇(乡)政府要建立分片巡查、定村包干、定责考核的村(居)民建房联合巡查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各镇(乡)政府和县国土、规划、城管部门均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受理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做好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村(居)民建房督查函告制度。县规划、国土、城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建立以加强建房审批、批后监管、竣工核实等环节的村(居)民建房监管督查机制。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函告各镇(乡)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并督促其及时处置。对督查结果按季度形成督查报告,并抄送县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六条 对辖区内发生的村(居)民建房违法案件,由各镇(乡)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组织查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责令停止建设,直至拆除违法建筑。对各职能部门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支持、不配合的及时报送县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县政府督查部门采用年度督查和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职能部门、镇(乡)政府依法监管处置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未及时处置到位的,下发督办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村委会在村(居)民建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象山县农村党员干部廉洁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对村委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受理后不及时讨论、不按程序公告或不及时上报审批的,造成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 (二)本村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阻止和上报的; (三)协助村民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协助村民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镇(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建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象山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巡查不到位,造成责任区域内违建案件上升或者违法行为后果扩大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建房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造成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 (四)未落实现场联合踏勘、“四到场”制度,造成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违章搭建的; (五)未及时阻止或组织工作不力,造成执行难度增大的。 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建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象山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和部门职责分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接到投诉举报,未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 (二)监管督查不到位,造成违法案件上升的; (三)对镇(乡)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组织牵头工作,配合不力的; (四)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阻止和函告的; (五)有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各部门、镇(乡)政府应问责而未问责,应党纪、政纪处分而未处分的,县监察部门应下发监察通知书。对于久拖不办的、工作互相推诿的、应建立相关机制而未建立的,县监察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建房未得到有效遏制或快速增加的部门和镇(乡)政府,县监察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镇)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建房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日常监管、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中镇政府相关内容执行。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