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多规融合”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规划水平,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行政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规融合”,是指统筹协调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促进各项规划有机融合,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 第三条 通过建立“多规融合”空间规划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优化城乡空间功能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城乡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多规融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协调统一、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县规划委员会负责“多规融合”的协调管理,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多规融合”组织实施的日常事务。 发改、旅委、规划、国土、环保、海洋、农林、水利、交通、住建、供电等部门协同做好“多规融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涉及空间规划的“多规融合”相符性审查和“多规融合”信息协同平台的建设、更新与维护,负责“多规融合”数据库、通信网络、平台软件等软硬件的维护、管理和运用。 第七条 发改、旅委、国土、环保、海洋、农林、水利、交通、住建、供电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规划的编制,专业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按照规定需要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需经县规划委员会组织审议后上报。 第八条 县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与各项专业规划相衔接,实现目标统一、指标衔接和空间协调;各项专业规划涉及空间规划的编制,应采用县域总体规划的总图为底图,以“多规融合”的控制线体系为基准。 第九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经自审批通过之日起20日内,由组织编制单位报送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纳入“多规融合”信息协同平台。 第十条 依托“多规融合”信息协同平台,建立由发改、旅委、规划、国土、环保、农林、海洋、水利、交通、住建、供电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建设项目协调机制。 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多规融合”控制线管控规则。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在“多规融合”划定的一级生态控制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内;如与“多规融合”其他控制线范围发生冲突确需安排建设项目的,由规划编制主体或项目建设主体提请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涉及生态敏感区和重点控制区的,需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多规融合”信息协同平台数据须以县域总体规划与各项专业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督查部门负责对“多规融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多规融合”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多规融合”协调要求,编制涉及空间的专业规划的; (二)未按规定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经县规划委员会组织审议的; (三)未与“多规融合”信息协同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经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换的; (四)未按规定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送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纳入“多规融合”信息协同平台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象山县“多规融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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