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588/2017-115401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2017-07-2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象山县市场监管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市监食〔2016〕4号
石浦分局、各所: 为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经营许可操作,根据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省食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3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部分食品加工小作坊实行申报登记,对食品加工和经营现场勘查作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食品加工小作坊实行申报登记 (一)申报登记依据: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加工点实行申报登记管理,作为小作坊合法生产及进入市场的有效依据。 (二)申报登记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目录和“负面清单”以外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如熟食烤禽等。 (三)申报登记管辖:实行属地管辖。 二、经营场所现场勘查要点 (一)从业人员持有合法有效健康证,具有食品安全管理知识; (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场所应符合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场所要求; (三)从业人员要求操作规范,穿戴清洁工作衣帽、戴口罩; (四)经营场所办理证照必须提供食品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信息表。 三、办理程序 (一)小作坊申报登记:①小作坊业主提交《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申请表》(附件1)到加工点所在地市场监管所进行申报;②市场监管所负责加工场所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发放《食品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信息表》(附件2)。 (二)经营地领证:①向经营地所在市场监管所递交《食品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信息表》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式申请材料和其他资料;②市场监管所指定责任人员现场核查;③核查通过,发证窗口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食品加工与经营为同一主体的,仍延续“一照多址”管理方式,只在经营地办理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中注明加工点地址。申报表按附件1表格执行。 四、建档管理 各所片区巡查干部按照附件3样式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一览表》,将申报登记小作坊纳入日常监管;每年年底前巡查干部将附件1和附件2的小作坊档案汇总所里统一归档。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 象山县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 申 请 表 (申报登记类)
承 诺 书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二、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三、不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不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不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食品; 六、从事已申请登记的食品种类的生产加工,不生产销售未申请登记的食品。 七、生产加工的食品仅在本人固定的市场摊位内销售,不进入食堂及连锁店、超市、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销售。 八、不生产销售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九、不对周围邻居产生环境、噪音等污染,以及其他投诉纠纷。 本人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加工点现场核查情况表 加工业主姓名: 加工点地址:
附件2 食品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信息表
监管单位: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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