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勿以事小而不为,勿以利大而从之”,“小贪之始,大腐根源”,看似小小的贪腐,却往往是大贪大腐的根源。近期,就有两名基层财务人员,因小贪不断,而终铸成大错,最终双双获刑。
谢某某,原系象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兼出纳、会计,负责该单位的财务工作。从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假列支,重复列支等方式,先后将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28428.9元非法占用,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
张某,原系宁波半边山投资有限公司出纳,兼象山半边山紫冠有限公司以及象山紫航投资有限公司出纳。从2016年至2017年,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挪用公款518366元,用于个人消费。
今年,两人因贪污和挪用公款,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采访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副庭长 黄振贤】 谢某某,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0元,未退缴的违法所得208428.9元予以继续追缴;
张某,案发前,积极退还挪用的全部款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最后,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从出纳到锒铛入狱,谢某某和张某的犯罪道路,都是从“小贪”开始,最终一步步泥潭深陷。
谢某某最初的一笔贪污,不过是区区1800元。2014年7月,其单位需购买4500元的夏令用品,由于随后夏令用品标准调低,最终只花了2700元,而剩下的1800元则被谢某某占用。就是从这1800元开始,之后,多则上万元,少则几千元,谢某某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谢某某忏悔视频】 为了征信不上黑名单,我就想着利用自己出纳会计职务之便,我就从单位套取现金,来还自己的高利贷、银行利息、小额贷款、信用卡。从2014年的11月底的时候开始拿,从2015年的11月份开始又开始拿,一直到2015年的12月份。
张某也是如此,从最少的挪用一万元到多的一次挪用七万元,她也是在不断地“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下,挪用公款购买美容产品。
【采访 县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张海】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两个人都不是一次性贪污或者挪用大笔的公款,而是在一笔一笔地小钱中,逐渐变成了大笔的数额。谢某某的贪污次数高达25次,张某挪用也有9次。
而在深入调查中还发现,谢某某所在的单位,自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长期由谢某某同时兼任会计和出纳。由于单位工资,奖金发放,以及差旅费等公务支出的报结全都是网上电子操作,这就给谢某某提供了可乘之机。
【采访 县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张海】 我们调查中发现,谢某某在网上先以出纳的身份申请发放金额和对象,又以会计的身份进行审核,说到底全部流程就是她一个人在操作,无人监管。
而张某所在的公司,尽管设有专门的会计,但是平时并没有起到会计的具体作用。
【采访 县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张海】 平时半边山公司的现金支票本,密码器,财务专用章都存放在张某这边,会计只保留法人章。只要张某向该会计提出要取备用金,他就会将法人章交给张某,并不过问用途和金额。
【采访 县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 林厚助】县编委办让出纳兼任会计,是明显违反财经制度的。宁波半边山投资有限公司,会计将审核U盘和公司法人章直接交给出纳张某使用,也是明显违反了财经制度。制度有规定,采购、出纳、会计必须由不同人的担任,法人章和财务章、两个U盘和密码必须分别由会计和出纳掌握,每个月出纳和会计对账一次。这些财经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落实不到位,会计和出纳之间的互相监督与制衡就没有了。
【编后】 制度是靠人来执行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仅仅是完成了不能腐的第一步。而基层“小贪”现象的出现往往都是由于基层相关单位打开了制度的笼子造成的。一方面,我们希望各部门单位的监管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地实施到位,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希望通过严肃处理,对本人惩罚,对他人警示,真正使纪律成为每个人自我约束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