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6 11:34 信息来源:象经信〔2018〕175号 浏览次数:

BXSD03-2018-0001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县节能工作的开展。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了《象山县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22日

象山县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6〕6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象山县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全县节能节水推广、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能源监察(审计)、节能量审核、区域能评、资金绩效评估、工业能源信息管理项目、落后产能淘汰、“腾笼换鸟”、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能效诊断、鼓励引进节能生产性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项目;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项目、工业能源信息管理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项目;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铸造企业转型升级项目;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能源监察、能源审计、能源利用效率评估、节能评估审查、专家评审、节能量审核、腾出用能空间审核、区域能评、能效诊断、资金绩效评估;

(七)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节水型企业创建、绿色照明产品推广、培训交流、考察学习等节能专项工作;

(八)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三章 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节能研发项目、节能公司引进。

对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经评审,分档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补助,评定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引进发展检验检测为主要内容的节能服务机构,对在我县新注册并在二年内取得市级以上相关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节能改造项目、能源信息管理项目、重点企业落后设备淘汰项目

一、对列入年度计划、建设期限2年内且投资额完成70%以上节能改造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节能产品应用类项目按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针织染整行业节能节水项目,按项目类型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60万元。节能改造项目要求技术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节能产品应用项目要求技术设备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

二、投资总额超过20万元工业企业能源信息管理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的计量计具、检测、服务器、能源信息分析等设备或软件系统投资额给予10%的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工业企业能源信息管理项目申报市级资金补助。

三、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上至800吨标煤内重点企业落后设备淘汰(含生产线整体关停)项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节能量在800吨标煤以上申报市级项目予以补助。

四、列入市年度“腾笼换鸟”(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计划的镇乡(街道)及部门实施的项目,须制定实施整治提升方案,整治提升后年新腾出用能空间3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下同)以上,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下拨至牵头镇乡(部门),由牵头镇乡(部门)按整治提升方案标准拨付相关企业。

五、如企业淘汰内容已纳入第六条“腾笼换鸟”(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申报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补助。

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县内企业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县内)补助150元/吨标准煤,项目实施企业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县级验收给予5万元补助,通过市级验收再给予3万元补助,直接通过市级验收的给予8万元补助。

对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废弃物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8%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获得市级以上环保模范工业企业(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象政发〔2015〕号24文件执行。铸造企业转型升级和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按参照甬政办发[2014]36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绿色制造示范。对我县企业获得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等省级以上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称号以及省级以上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10万/个。

第十一条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

对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重点涉能部门,根据《象山县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予以奖励。获得县级以上节能先进单位奖5万元,获得县级以上节能标杆单位的奖10万元。评为县级以上节能示范园区(绿色园区)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节能专项工作

对计划内安排开展的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和能源利用效率评估企业,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每家2万元的补助。

对列入节水型企业创建计划的企业,市级验收合格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在已获得市级验收合格补助的基础上再创省级节水型企业,再给予5万元补助。

能效诊断补助。对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煤以上、3000至10000吨标煤、1000吨至3000吨标煤企业进行能效诊断,且诊断报告通过评审,分别给予能效诊断服务公司3万、2万、1万元补助。对1000吨标煤以下企业完成自我诊断且按要求完成数据合格填报的,给予企业不高于3000元的补助。

对新农村节能项目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给予补助。

第四章  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县节能办每年分两次下达全县年度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实行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单位)可向县经信局提出申请补助。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企业重视节能工作,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和节能管理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企业节能工作措施有力,投入力度大,实施的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

第十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申报主要资料

(一)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象山县节能改造等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2);

(三)象山县节能项目节能量测算表(附件3)

(四)项目竣工总结资料。包括企业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等;

(五)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或相关节能效果证明资料;

(六)有关技术设备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同时需提供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等;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申报主要资料

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企业,可向县经信局提出补助资金申请,上报有关资料:

1.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总结材料;

2.象山县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3.象山县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表(附件5);

4.项目腾出用能空间核实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申报每年分二期进行,分别为6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申报资料一式三份由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县经信局。上一年度结转的项目,未享受补助政策的,可在本年度申报。

第十八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或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不予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其它财政奖励和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腾出用能空间的核定:对企业整体淘汰腾出的用能量,按企业关停淘汰前三年中的最高一年能耗(电耗)为准计算。对整条生产线淘汰腾出的用能量,按照用能(用电)功率(容量)和同行业平均生产时间合理计算(满负荷三班生产的不超过7000小时)。可附供电部门、统计部门、经信部门的证明文件或采取节能监察(监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等办法确定。

第二十条  相关的政策文件、申请表格、节能项目计划文件等可从象山工业经济信息网下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象经信[2017]11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2.象山县节能改造等项目投资明细表(略)

3.象山县节能项目节能量测算表(略)

4.象山县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5.象山县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