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关于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关于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补充规定
自实施《关于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凤凰行动”象山计划实施意见)以来,进一步加大了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营造了更有利于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环境。针对“凤凰行动”象山计划实施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部分实际问题,现就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第一条 股本在3000万以上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自股份公司设立起三年内,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根据企业近5年来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相应的贡献人一定额度的奖励:企业近5年来对地方形成综合贡献为2亿元以内(含2亿元)的,给相应的贡献人70%的奖励;企业近5年来对地方形成综合贡献为2—3亿元(含3亿元)的,给相应的贡献人80%的奖励;企业近5年来对地方形成综合贡献为3—5亿元(含5亿元)的,给相应的贡献人90%的奖励;企业近5年来对地方形成综合贡献为5亿元以上的,给相应的贡献人100%的奖励。
第二条 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额不足2亿元,但满足香港上市募资达1亿港币(包括1亿港币)以上、美国上市募资达1500万美金(包括1500万美金)以上、新加坡上市募资达2000万新币(包括2000万新币)以上的,奖励资金600万元;若上市两年内募资总额可达2亿元的,补足奖励资金至800万元。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关于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