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19-2018-0001
各镇(乡)、街道农办,局属单位、科室:
为规范我县不合格农产品处理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象山县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象山县农林局
2018年2月1日
象山县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合格农产品,是指由于在种植、养殖、收获、贮存、运输环节中,因为使用农业投入品不规范、非法添加、感染疫病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原因造成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抽检活动中,经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部门检验检疫,出具农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的、通报为不合格的农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对不合格动物产品采取深埋、焚烧,对不合格种植业产品采取摘除、铲除、填埋等措施以后,不对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第四条 对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被检验的农产品所含的有害物质类型为低毒或残留期较短的。尚未收获的,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生产主体对农产品进行留地观察,严格按所含有害成分的安全间隔期进行收获,并对到期收获的农产品进行抽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已经收获或销售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已售出的农产品全部召回;对尚未售出的和已经召回的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监督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销毁或转作他用。
(二)被检验的农产品所含的有害物质类型为高毒高残留的,或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成分的。尚未收获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农产品生产主体立即进行摘除或铲除;已经收获或销售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已售出的农产品全部召回;对摘除、铲除的和已经召回的农产品进行封存,会同当地镇乡(街道)政府,由当地镇乡(街道)政府指定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并监督其对所封存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不合格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负担。若不合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拒绝执行处理意见,或干扰、阻挠开展工作的,农业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案件移交至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按《关于政策性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全面联动实施的通知》(象农保办〔2016〕1号)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3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