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5-08 10:31 信息来源:象政发〔2018〕71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积极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是培育龙头企业奠定“百年基业”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产业组织体系优化、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龙头工作。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营造更加有利于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环境,顺利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企业上市是地区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具体体现,是衡量地方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推进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不仅是企业发展问题,更是一个战略性、全局性问题。要坚持“抓企业上市、抓上市企业,就是抓地方发展、就是抓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进一步构建上市梯队,培育大企业、小巨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提升我县区域经济竞争力。

(二)任务目标。企业上市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必须要统筹谋划、长远规划,按照“上市一批、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把主业特色明、管理水平高、产品优势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充分挖掘出来,分层次、有重点、有梯队地进行培育。经过4年(2017—2020年)努力,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的工作格局下,争取全县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0家,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新三板及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累计挂牌企业达到100家;股份公司达到50家;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累计达到200亿元。

二、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筛选培育我县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不同发展阶段的优质企业,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每家企业特点,强化针对性服务、具体化指导,推动企业多渠道、多元化运用资本市场。

(一)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1.事先向县金融办备案,上市后备企业和县规上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在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对涉及同一控制人下企业房地产过户、公司内部资产转让等有关收费项目费用予以全额奖励(除上缴上级部分外),对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3.改组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返还,财政奖励、补贴)等形成的“扶持资金”,经界定后的企业权益转增股本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根据审计、评估调账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升值等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相应的贡献人一定额度的奖励。

5.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1.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因挂牌、上市需要转让股权、房地产和设备,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2.企业原已享受的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因上市需要取消而补缴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3.因挂牌、上市需要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股本在3000万以上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自股份公司设立起三年内,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相应的贡献人一定额度的奖励。

5.重点拟上市企业申报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时,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保证安排所需的建设用地、用能指标。

6.计划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确立上市计划,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补助5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后,补助250万元;递交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补助300万元;成功上市后补助200万元。

7.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

8.县内自然人或法人(含控股子公司)绝对控股收购县外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县的,每家奖励800万元;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县,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1.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7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县一次性奖励70万元。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进一步发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平台培育优势,鼓励企业在甬股交挂牌,奖励标准按照宁波市金融办、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金办〔2016〕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及以配股、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5000万元以上(每期)的,县政府按其融资额0.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60万元。

(五)鼓励上市配套服务机构和人才集聚。

1.证券公司在我县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县设立分所的和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县开设分所的,每家奖励30万元。

2.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转贷资金和担保公司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政府联合优质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企业上市产业基金,用于投资重点拟上市企业。

3.重点拟上市企业引进具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上市公司工作经历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享受县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三、鼓励上市公司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一)着力推动上市公司境内外并购。推动上市公司开展以高端技术、高端人才和高端品牌为重点的境内外并购,鼓励引入顶尖技术、管理团队、商业模式、营销渠道等资源,形成一批技术含量高、发展质量好、产业带动强的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引导上市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遏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对外投资倾向。支持上市公司开展着眼于国内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优质资源的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能力。发挥上市公司“以大带小”作用,推动传统产业集聚提升,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目标。

(二)发挥上市公司区域经济转型带动作用。积极打造以上市公司为龙头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上市公司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县重点工程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发挥上市公司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基石作用,支持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固本强基、提升发展,稳步扩大募投项目有效投入和提质增效。积极引导“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PE)”产融发展模式,围绕主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开展产业整合。县政府要强化区域产业配套链、信息技术链和金融服务链等基础配套建设,加快形成上市公司与配套企业联动发展格局,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支持上市公司成为区域技术创新中心。引导上市公司持续增加科研投入。鼓励通过股权、期权等制度设计,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优先支持上市公司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在重大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形成我县产业发展技术优势。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许可使用、专利转让、折算入股等方式,拓展其专利或技术在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应用,推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带动区域技术创新。

(四)加大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财政扶持。县政府产业基金要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开放,尽快设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并购重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县优势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本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县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相应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企业主体被并购的,根据其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相应贡献人一定额度的奖励。“3511”产业的上市公司并购国内(除关联企业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按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完善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政策。划拨用地使用、土地变更登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因历史原因导致被并购重组对象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按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并购重组后,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县挂牌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并购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六)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县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特困(僵尸)企业”出清。其中,对特困(僵尸)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县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土地处置、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快速处置机制和职工安置等兜底机制,减少社会动荡。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和工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定期研究全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上市具体推进事项。同时,建立重点拟上市企业县级领导“一对一联系制度”。

(二)优化重点拟上市企业管理。重点拟上市企业的认定条件为:企业已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已支付相关费用,并实质性开展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市场前景、上市进度等因素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进行审核认定、动态管理,定期梳理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并送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优化服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大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支持,涉及企业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的应事先报领导小组讨论。重点拟上市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产权办理、募投项目立项、五险一金”缴纳、出具合法合规证明时,对具体经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制度。

(四)加强属地管理。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持续关注,把企业上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具体抓,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筛选排摸有条件的企业,培育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做好后备企业的指导、督促、协调和上下衔接等工作。

(五)落实考核督办。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对镇乡(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上市考核奖励。县督查考核室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困难问题的协调落实情况建立跟踪督办机制。

五、附则

(一)对我县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及县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涉及的其他具体问题,可实行“一企一策”,具体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商定。

(二)企业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需以持续推动上市或挂牌进程为前提,并作出如下书面承诺:1.募投资金80%以上用于象山区域内;2.企业主要个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须在县内证券公司开户,股份转让应在象山县进行;3.企业上市过程中设立的控股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等公司必须注册在象山区域内;4.企业享受奖励政策后,不得外迁。

领取补助后违反上述条款的企业,县政府有权利予以追回其已领取的所有补助及奖励。

(三)上市或者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上市或挂牌前有条件但拒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原则上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四)本意见相关政策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同一企业如符合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与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上级财政奖励可另行计算享受。享受过股改一次性补助的挂牌上市企业,实行差额补助;新三板和宁波股交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补助。

(五)企业和相关机构申报享受上述政策,由企业和机构的注册地镇乡(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向县金融办提出政策享受请示,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审核认定后兑现。凡纳入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的,应按要求定期向县金融办报送相关资料。本意见中税收、国土等政策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本意见中涉及的政府补助政策兑现资金管理办法,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满足上述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意见中的补助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