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象山县支行、宁波银监局象山办事处、各金融机构:
《象山县金融服务业考评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象山县金融服务业考评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考评工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县内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央、省、市、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金融形势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及金融工作重点,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原考评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银行机构综合考评
县内成立一年以上的银行机构。
(二)金融服务业单项先进评选
县内成立一年以上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
(三)金融监管部门考评
人行象山县支行、宁波银监局象山办事处。
二、考评指标及分值设定
(一)银行机构综合考评
银行机构综合考评指标满分100分。分为贷款总量、贷款增量、规模外融资、贷款增量结构、资产质量、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金融创新、调研信息等八项,详细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综合考评指标数据按人行象山县支行、宁波银监局象山办事处相关报表为准。
农业发展银行象山县支行按实际项目对接增量、信贷投放增量等指标另行考评。
(二)金融服务业单项先进评选
单项先进评选根据评选依据(具体详见附件2)进行评选,在单项评选排名基础上综合考量,一般情况下每个单项奖评选2名。其中银行机构单项先进设:融资规模先进、制造业融资服务先进、金融创新先进、金融风险防控先进4个奖项。保险机构单项先进设:融资规模先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先进、金融创新先进3个奖项。
(三)金融监管部门考评
人行象山县支行、宁波银监局象山办事处等金融管理部门主要考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举措,引导金融机构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合作联动,形成合力,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等情况;全年具体工作推进和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各自系统内的改革、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等情况;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确保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等情况。
三、考评程序和结果运用
为保证考评的公开、公平、公正,本考评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人行象山县支行、宁波银监局象山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实施。
(一)申报。参加金融服务业考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相关考评材料报送至县金融办。其中:参加银行机构综合考评的金融机构,需对考评内容进行逐条自查自评,填报《银行机构综合考评指标体系》(附件1),并附相关自评材料;金融服务业单项先进评选采取机构自荐、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的办法进行评选,参加评选的金融机构,需填报《金融服务业单项先进申报表》(附件3),并附自荐单位自荐材料。人行象山县支行、宁波银监局象山办事处、农业发展银行象山县支行以金融服务业考评内容为依据形成工作总结进行报送。
(二)审核。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召集县财政局、人行象山县支行、宁波银监局象山办事处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形成考评结果报告。
(三)结果通报。考评结果报告报县政府审定后,由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1.银行机构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设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8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6万元。
2.金融服务业单项先进评选。设单项先进奖若干名,并分别给予奖励。
3.人行象山县支行、宁波银监局象山办事处、农发行象山县支行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分等级计发奖金,设立未满一年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酌情计发奖金,具体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商定。
4.在考评优异的金融机构中评选若干家单位作为金融业服务地方经济先进单位,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5.对象山县金融业协会实行定额奖励,奖励资金为10万元。
(四)资金下达。根据结果通报,下达奖励资金发放文件,由象山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以转账的方式发放,各金融机构可自行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考评资格
(一)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内金融不稳定的;
(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县金融业形象的;
(三)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半个工作日以上,或造成系统被破坏致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四)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五)在困难企业帮扶过程中,如有违反《象山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抽压贷管理暂行办法》(象政办发〔2015〕10号)文件规定,压缩企业信贷规模累计超500万元、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转贷工作,情节严重并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象山县金融服务业考评暂行办法》(象政办发〔2017〕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银行机构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2.金融服务业单项先进评选依据
3.金融服务业单项先进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