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沿海滩涂及水产养殖区域使用有害农药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6-19 10:41 信息来源:象政发〔2018〕96号 浏览次数:

BXSD00-2018-0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防止有害农药对沿海滩涂及水产养殖区域的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我县水产养殖业的绿色健康发展 ,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县域范围内沿海滩涂及水产养殖区域使用三唑磷、五氯酚钠、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氯氰菊酯、速灭菊酯等有害农药。

二、养殖生产过程中,清塘(涂)必须依照《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相关规定使用药物,并事先通知相邻养殖户,以避免出现损失。

三、如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农药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及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职能部门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公民发现他人使用违禁农药时,都有权制止并向县海洋与渔业部门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574—65796565。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