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 号),结合我县实际,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按每平方米2元、4元、6元三个土地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明确如下:
一、丹东、丹西街道:滨海大道与丹爵公路以北区域,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6元;滨海大道与丹爵公路以南区域,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4元。
二、爵溪街道、石浦镇、西周镇: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4 元。其中:石浦镇原金星乡、昌国镇、石浦镇水产产业区及所属海岛区域内按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2元征收;西周镇原儒雅洋乡所属区域内按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2元征收。
三、定塘镇、新桥镇、泗洲头镇、鹤浦镇、贤庠镇、大徐镇、涂茨镇、墙头镇: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2元。
四、东陈乡、茅洋乡(工矿区):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2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