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柔性引进专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5 11:14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18〕109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拓宽高层次及紧缺人才引进的渠道,《象山县柔性引进专家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象山县柔性引进专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建强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吸引县外专家参与和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建设,推进专家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是指我县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专家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兼职合作、退休返聘、项目合作、对口支援及其他适宜方式,吸引专家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服务基地是指由上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通过组织专家与用人单位需求对接、引导专家服务基层所建立的平台。

第四条  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政府引导、单位自主、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工作思路,建立灵活多样、便捷高效的吸纳人才智力机制,由用人单位自主实施,党委、政府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按照象山“双突破双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传统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社会发展需要,我县柔性引进专家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时尚针织服装产业;

(二)汽模配部件、高端装备制造业;

(三)旅游业、现代农业;

(四)海洋生物(生命健康)业;

(五)新能源、新材料;

(六)大数据和大平台应用为主的智能经济;

(七)其它相关产业。

第六条  柔性引进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满足我县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三)具备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专家可适当放宽;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六)仍在岗工作的,能与本人全职所在的工作单位就来象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  我县开展柔性引进专家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象山;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专家提供良好的福利报酬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八条  我县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县外专家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顾问指导:聘请县外专家担任顾问,吸引其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兼职服务:聘请县外专家定期或不定期来象山进行兼职服务,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退休返聘:聘任已经退休的县外专家来象山工作,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四)项目合作:结合我县经济发展需求和“互利共赢”原则,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开展智力合作,提供智力服务。

(五)对口支援:与专家所在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吸引其轮流选派本单位优秀专家,集中、定向、定期为我县相关用人单位提供对口智力支援。

(六)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九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搭建柔性引才平台,及时发布柔性引才需求信息,吸引县外专家同我县用人单位对接洽谈并来象开展柔性智力服务。开通柔性引才服务窗口,指定专人受理柔性引才的咨询、申请、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经信、科技、农林、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定位,拓展柔性智力引才方面的合作交流,为我县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专家提供渠道和支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柔性引进专家时,应签订合作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专家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四)专家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

(五)柔性引才期间发明专利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专家,由用人单位填写《象山县柔性引进专家聘任表》,并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经县人力社保局认定的专家,统一纳入我县专家服务基地管理,由县人力社保局履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经批准设立的“象山县专家工作站”的专家可直接纳入专家服务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经信、科技、农林、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做好本系统专家面上的管理服务工作;专家所在单位落实联系服务专家直接责任,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临时档案。用人单位应为柔性引进的专家建立临时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对专家的出勤情况、工作内容以及成效等进行如实记录,作为使用、鉴定、奖励、评选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信息库。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完善全县柔性引进专家信息库,做好专家基本信息、科研成果、工作业绩、服务保障等信息载入和定期更新。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与专家建立广泛、密切联系,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与专家真诚的交朋友。用人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为专家提供“一对一”服务,关心专家在象山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慰问制度。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定期对柔性引进专家进行慰问,特别是在专家取得重大成就、罹患重大疾病和重要节日时应开展慰问活动。

第十八条  建立“休闲绿卡”制度。柔性引进专家在我县开展服务期间,可申领“休闲绿卡”,持卡专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持卡专家凭卡和身份证可免费到松兰山、影视城、渔港古城、半边山等国有景区游览;

(二)持卡专家入住象山酒店可享受一定金额的房费补贴。

第十九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休闲绿卡”发放及其他日常服务工作,并应根据实际需要,丰富人才关怀内容,拓展“休闲绿卡”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专家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开展合作。柔性引才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专家“休闲绿卡”及慰问经费从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柔性引进专家手续,禁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并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应政策待遇,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