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5 11:14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18〕108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象山县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象山县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

近年来,我县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较快,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培训需求。但与此同时,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社会反响强烈。为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波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全面排摸、集中整治、督促检查,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重点和整改要求

(一)安全隐患。对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消防、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房屋建筑质量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无证无照。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无证有照。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限期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不规范办学行为。严查超出核准办学范围办学、在核定办学地点之外进行教学(考试)活动等行为;严查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等行为;严查违规担保向学员推荐第三方金融机构培训贷款分期支付学费,以及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严查全日制学校出租出借校舍等场地给营利性培训机构等行为。

(五)违反教育规律行为。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相关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等行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

(六)培训与招生挂钩行为。坚决查处中小学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有偿家教行为。坚决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2018年6月底前)。各镇乡(街道)要根据工作部署,全面排查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场地、安全状况和办学行为,摸清属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数量和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县教育局负责普查汇总登记每一名中小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18年12月底前)。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要求,集中开展整治。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建立教育、人力社保、综合行政执法、民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2019年6月底前)。要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提炼治理经验,树立规范办学典型,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在专项治理行动的基础上,建立起基层网格化巡查发现、行业归口受理和分派协调、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查处的校外培训机构长效治理机制。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统筹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各镇乡(街道)限期完成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整治活动。

(二)县教育局依法负责对“证照齐全”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有继续办学意愿的“无证有照”“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限期办理办学许可证。全面普查登记所有中小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查处中小学校招生入学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挂钩,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等不规范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和审批管理规定等。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用房属于违法建筑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

(四)县民政局依法负责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县人力社保局依法负责对由人社部门审批的超范围经营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业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六)县消防大队做好全县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对无证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机构进行查处,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工商登记事项、企业名称违反禁用规定和企业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八)镇乡(街道)履行属地监管为主的职责,负责属地校外培训机构网格化排查,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上报信息,牵头与教育、人力社保、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对非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联合查处,并做好维稳善后工作。

(九)县委宣传部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工作,牵头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地宣传,对依法处置的培训机构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力,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十)县法制办协同各相关部门做好全县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镇乡(街道)属地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升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水平。

(二)扎实推进,确保实效。各镇乡(街道)要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按照专项治理行动的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进一步细化行动方案,夯实工作基础,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出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非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取证,及时进行处罚,形成震慑效果,确保工作实效。

(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镇乡(街道)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及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治理期间,邀请新闻媒体共同参加,曝光一批非法违规办学机构和行为,保护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引导中小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县教育局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574-65719719;举报途径:http://zxts.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附件:1.象山县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doc

       2.象山县校外培训机构情况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