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13-2018-0003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1档620元/月,2档570元/月,3档520元/月,4档480元/月,5档430元/月。
二、缴费标准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1档64070元,2档47500元,3档3083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一)2018年4月30日及以前核准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的待遇标准。2018年5月1日及以后核准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的待遇标准。
(二)缴费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象山县2018年度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略)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