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5 11:14 信息来源:象人社〔2018〕118号 浏览次数:

BXSD13-2018-000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对按《象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象政发〔2009〕178号)规定从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并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各类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另予增发每人每月20元。

三、对年未满60周岁的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20元为增发部分)。

四、上述增发部分不作为其他待遇计发依据;今后如符合条件叠加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则增发部分不再享受。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