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19-2018-0003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8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总体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8〕51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象政办发〔2018〕1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惠农补贴工作,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制定和组织实施符合上级要求、切合当地实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二)稳定粮食生产原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与粮食生产直接挂钩,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稳定粮食生产。
(三)公开公正原则。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求程序科学、操作规范、过程公开,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二、范围和标准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范围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二年以上)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是在补贴范围内的实际种地农民,按照承包面积发放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动态调整。县财政局收到上级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农业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补贴面积,确定全县亩均补贴标准,通过农民补贴网管理系统计算分户补贴金额,在8月30日之前通过“一折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操作程序
(一)农户申请。按照“谁种田,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先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各村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然后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告知相关农户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补贴申请,申报对象应提供土地经营权证明(包括承包权证、流转合同、租赁合同等)。
(二)村级确认与公示。各村先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证明进行面积核对,在完成申报资格确认后上墙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跨村经营土地的申报对象,均需在各个土地所在村公示,并注明其他村经营土地情况。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村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到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须留存公示件照片,以备监督检查。
(三)镇级审查与核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补贴申请及公示情况进行审查与核查,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档案,编制清册,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单位盖章后,及时上报到县农林部门。
(四)县级复审与抽查。县农林部门在收到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补贴清册后,先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然后会同财政、国土等部门进行抽查。
(五)发文兑付。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农林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贴资金文件,及时兑付。
四、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并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农业部门负责补贴面积的核定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以及农民补贴网数据的管理及上报,村级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确认、上报和公示工作并对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查找廉政风险点,做好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堵塞漏洞。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两年的补贴资格,已发放的补贴资金给予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公示格式(略)
2.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统计表(略)
3.镇(乡)、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统计表(略)
象山县农林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