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查处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对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业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渔业船舶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作出的决定、命令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并强制停航停业六十日。拒不服从渔业管理部门关于海上治安、安全生产方面指挥调度的,一律强制停航十五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并强制停航停业三十日。
三、渔业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并强制停航停业三十日。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船舶、船员证书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强制停航停业至整改到位。
五、对“三无”船舶,一律予以没收拆解。
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更新、改装渔业船舶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一律处以行政罚款十万元,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一律处以行政罚款二十万元;并强制停航停业至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对船舶一律予以没收拆解。
七、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仍出海生产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一万元,强制停航停业六十日,并至检验合格。
八、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等证书过期或者被扣押等处于无效状态出海生产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一万元,强制停航停业三十日,并整改到位。
九、故意关闭、破坏北斗、AIS等船载终端设备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二万元,强制停航停业三十日,并恢复使用功能。
十、渔业船舶超员、超载航行,或者违章搭客、载客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其他休闲经营活动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二万元,并强制停航停业三十日。
十一、渔业船舶出海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救生消防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一千元,并强制停航停业至整改到位。
十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五万元,并强制停航停业至整改到位。
十三、船东船长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船员穿戴救生衣,不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定,未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造成事故发生的,一律暂扣或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强制停航停业三十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依法办案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
十五、拒绝、阻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