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8 13:51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18〕158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象山县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实现“项目争速”,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象山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是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主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县发改局,牵头建立委员专家库,并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规划管理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林局、县水利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港航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旅委、县科技局等部门专业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由县发改局提请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进入委员专家库。

第五条  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主任委员为会议召集人。

第六条  委员任职期间如因工作变动等情况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由县发改局提请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增补。

第七条  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政府投资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社会投资项目的经济性、社会性、环境容量、环境影响、要素保障、产业导向、政策扶持等方面开展咨询评估,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提出意见建议。

(二) 对投资领域的政策、规划、导向等开展研究,为项目谋划、招引、储备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 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决策咨询会议,项目责任单位应做好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县发改局将讨论结果形成咨询意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提交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政府投资项目报县政府决策,社会投资项目根据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意见进入相关决策程序。

第九条  项目投资决策咨询流程

(一)项目受理入库。项目责任单位将投资项目建议书等相关内容录入象山县投资项目网上储备管理平台。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预案、效益估算等,另外产业项目还需有产品内容、产品市场前景预测、投资方基本情况、主要建设条件等。

(二)项目咨询评估。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根据项目类别召开决策咨询会议。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投资项目一般在入库10日内召开。如有必要,可组织现场踏勘。

(三)项目储备管理。县发改局根据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意见,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跟踪库管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前期库管理。列入前期库的项目制定任务清单,督促责任部门按时间节点抓好落实。

第十条  根据项目类别,由主任委员确定有关委员出席项目投资决策咨询会议。县发改局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有关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参会的每一名委员针对项目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对项目可行或不可行作出表决,形成项目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咨询提供专业意见,费用在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由县发改局档案室保存。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解释权归县发改局。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