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9612589/2019-11067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府工作

成文日期

2019-10-15

发布机构

县国资管理中心

来 源

县国资局

体裁分类

批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国资发〔2019〕70号

关于调整象山县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内合同工

各国有企业指标内合同工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年度新入职职工按预定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按9%比例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年度最高缴存基数的,按当年度缴存基数上限计缴;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度最低缴存基数的,按缴存基数下限计缴。

二、指标外合同工

各国有企业指标外合同工应按当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基数,按9%比例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时限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办理的起始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从2019年11月份起,按调整后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

现行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