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自然资规决字〔2019〕第3号
象山县黄避岙乡龙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4TPT5H。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象山县黄避岙乡龙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黄避岙乡龙屿村34、41号小班林地的用途,用于建造“跃龙岗”观光平台及道路。经测量,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700平方米,折合2.55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责令象山县黄避岙乡龙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2019年8月27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象山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31000001930414。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