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自然资规决字〔2019〕第32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3月25日至26日,被处罚人在泗州头镇下山头村收购木材,且无法提供木材的合法来源证明。经勘验,被处罚人非法收购的木材重8000公斤,计木材材积为6.15立方米。具体有被处罚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被处罚人身份信息、证人身份信息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被处罚人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停止非法收购木材的行为,决定给予:
没收木材。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231000001930414。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