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3月8日,刘某某未经批准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圈建围墙, 涉案宗地面积931平方米,其中768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属于有条件建设区,163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属于建设用地。原A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于6月2日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24日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沈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与周某某等四人签订了租用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集体土地的合同,随后开始建设钢结构房屋,经制止教育后,自行整改拆除钢结构房屋及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后沈某某与周某某等四人终止租用合同。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8日与周某某等四人签订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租赁协议,随后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钢构设施,经制止后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并停工。2016年3月8日,刘某某继续在该租用的土地上动工,圈建围墙,且不听劝阻。经查,该宗地面积931平方米,其中768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属于有条件建设区,163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属于建设用地。原A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9日对该宗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4月21日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月2日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24日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月14日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11月28日市法院作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7年3月14日结案。
刘某某未经批准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圈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A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刘某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31平方米土地;在接到本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53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8620元。
【法律分析】
本案虽然看似简单,但是从立案到作出处罚的过程中涉及多个法律部门,适用法条繁复。
刘某某未经批准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圈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原A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泰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意见》第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生效后,刘某某未及时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作出强制执行申请书。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在流转土地上进行非法建设的土地违法案件,是我市违法用地及行政处罚的一个缩影。政府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鼓励农民流转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但是却有一部分人打着规模化种植的幌子,流转土地后擅自改变用途,利用流转土地行非农建设之实,这样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